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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补助办法

来源:晋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18-05-26 1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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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是维护改善残疾人民生、提高残疾人居家生活品质的重要举措。为进一步规范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补助对象 

  (一)中央项目补助对象 

  中央项目定向分配给我省23个省级扶贫开发重点县,具体补助对象按照如下顺位依次确定(前一顺位优先于后一顺位,只有当前一顺位的补助对象补助完毕后,才可以对后一顺位的补助对象进行补助): 

  第一顺位:残疾等级为一级且属于城乡低保家庭中有家庭无障碍改造需求的肢体残疾人; 

  第二顺位:残疾等级为一级且属于城乡低保家庭中有家庭无障碍改造需求的视力残疾人; 

  第三顺位:残疾等级为二级且属于城乡低保家庭中有家庭无障碍改造需求的肢体残疾人; 

  第四顺位:残疾等级为二级且属于城乡低保家庭中有家庭无障碍改造需求的视力残疾人; 

  第五顺位:残疾等级为一级且家庭年人均收入在当地城乡低保标准100%-130%的有家庭无障碍改造需求的肢体残疾人; 

  第六顺位:残疾等级为一级且家庭年人均收入在当地城乡低保标准100%-130%的有家庭无障碍改造需求的视力残疾人; 

  第七顺位:残疾等级为二级且家庭年人均收入在当地城乡低保标准100%-130%的有家庭无障碍改造需求的肢体残疾人; 

  第八顺位:残疾等级为二级且家庭年人均收入在当地城乡低保标准100%-130%的有家庭无障碍改造需求的视力残疾人; 

  第九顺位:残疾等级为一级或二级的有家庭无障碍改造需求的残疾人。 

  (二)省级项目补助对象 

  全省省级项目指标每年补助不超过4000户,优先用于补助下列第1、2两类补助对象,剩余部分用于补助第3类补助对象,若剩余指标不足,则根据各地申报的第3类补助对象占全省第3类补助对象的比例下拨资金。具体补助对象如下: 

  1、省农办“造福工程”受益对象中有家庭无障碍需求的残疾人户; 

  2、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安居工程”受益对象中有家庭无障碍需求的残疾人户; 

  3、由各地残联自行实施家庭无障碍改造的残疾人户。 

  (三)限制补助对象 

  凡享受过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含中央项目中的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的对象,5年内不再享受补助。 

  二、补助标准 

  (一)中央项目补助标准 

  每户补助标准平均6000元(其中:中央资金每户补助3500元,省级财政每户补助2000元,县级财政每户补助500元)。 

  (二)省级项目补助标准 

  1、省农办“造福工程”和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安居工程”受益对象中有家庭无障碍改造需求的残疾人户,省财政给予每户1000元补助用于家庭无障碍建设; 

  2、由各地残联自行实施家庭无障碍改造的残疾人户,给予每户1000元补助。 

  三、改造内容 

  改造内容可参考《福建省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申请表》(附件1)中“填表说明”所列项目,具体改造内容依残疾人家庭具体情况、兼顾残疾人个性化需求,解决残疾人家庭之急需。 

  四、改造方式 

  (一)实行政府购买服务。由当地残联按照法定程序聘请有资质的施工队进行统一施工,实行政府购买服务。 

  (二)家庭自行改造。由当地残联工作人员及残疾人联络员指导,由残疾人家庭自行聘请工人进行施工,待验收完成后,将资金补助给受益对象。 

  五、项目申报和资金分配方式 

  (一)中央项目资金分配方式 

  中央项目资金定向分配给23个省级扶贫开发重点县。分配规则:各县任务指标数=(本县重度残疾人中有无障碍改造需求的量÷23个省级扶贫开发重点县重度残疾人中有无障碍改造需求的总量)×中央指标总量。 

  省残联在接到中央资金后,在30日内会同省财政厅按照上述分配规则将资金下达到相关县级,相关县级残联和财政部门根据有关文件做好资金配套与项目实施工作。 

  (二)省级项目资金申报和分配方式 

  各县级残联应会同本级财政部门确认本辖区下一年度的改造户数及资金需求量(含“造福工程”和“安居工程”叠加部分),填写《福建省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申请汇总表》(附件2),于每年6月30日前将下一年度改造数量报送设区市残联。各设区市残联进行汇总后,会同本级财政部门确认,并填写附件2表格,于每年7月31日前将下一年度资金需求量报送省残联,作为省残联会同省财政厅提前下达资金的依据,确保省级项目资金于每年10月31日前预拨付到各设区市。 

  六、申请、审核、审批和发放补助的程序 

  (一)符合补贴条件的残疾人户向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残联提出申请。 

  (二)受理申请的县(市、区)残联收到申请材料后,应进一步确认申报材料内容是否属实,核定实施家庭无障碍建设或改造的户数、补贴金额,及时进行审批,并汇总报送同级财政局审定。 

  (三)县(市、区)财政局根据同级残联的申请,审定补贴资金并拨付至同级残联。补贴资金到帐后,残联在1个月内通过金融机构将补贴资金拨付给经批准的残疾人。 

  七、监督管理 

  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的项目申报、申请、拨付、绩效评价、监督管理等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八、其他事项 

  (一)各级财政、残联等部门要密切协作,优化服务,严格程序,共同做好此项工作。 

  (二)残联应建立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补贴工作档案(包括:受资助残疾人的个人申请资料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居民户口簿》复印件,《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项目申请表》,改造前后照片复印件、改造票据等,以及相关文件材料如项目申报、资金拨付、绩效评价等),并及时将受理申请、审核、审批、发放等信息录入海西助残综合业务管理系统。 

  (三)本实施办法由省残联会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