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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民政厅等10个部门关于加强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来源:晋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18-09-11 1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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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及加强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的决策部署,落实民政部等9部门《关于加强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的意见》(民发〔2017193号)有关要求,加快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建设,进一步建立健全家庭尽责、基层主导、社会协同、全民行动、政府支持的工作机制,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

  力争到2020年,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机制和基本制度全面建立,关爱服务体系初步形成,关爱服务普遍开展,养老、孝老、敬老的社会氛围更加浓厚,农村贫困留守老年人全部脱贫。 

  二、重点工作

  (一)摸清基本情况,建立应急处置机制

  1.摸清留守老年人基本情况。乡镇政府应定期组织对辖区内因子女或其他赡养义务人全部离开县域范围外出半年以上、留在农村生活的60周岁以上老年人进行全面排查,准确掌握数量规模、家庭结构、经济来源、健康状况、生活照料情况、存在困难问题等动态信息,重点排查经济困难家庭的高龄、失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留守老年人,做到精准界定、精准排查、精准识别,确保精准定位到村、精准识别到户、精准建档到人。 

  2.建立应急处置机制。县级政府应建立“信息畅通、流程清晰、统一指挥、职责明确、快速响应、处置有效”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完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各级各部门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农村老年协会等发现留守老年人外出流浪乞讨、遭受非法侵害、发生危重病情、严重精神疾患、面临重大困境等情况时,要及时向老年人户籍(或常住地)所在乡镇政府反映,乡镇政府要及时了解情况并实施关爱救助。 

  3.建立信息台账。县级政府要建立健全详实完备的信息台账,实行分类动态管理,实现信息共享。省、市、县级层面要掌握辖区留守老年人的数量规模、基本分布、主要特征等总体信息。有条件的要加快建立纵向贯通省、市、县、乡、村,横向连接民政、公安、司法、财政、医保、人社、文化、卫计、扶贫、老龄等部门的留守老年人信息管理平台。

  (二)强调家庭尽责,突出关爱责任主体

  1.家庭是农村留守老年人赡养和关爱服务的责任主体。子女或其他赡养人要依法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扶养人要依法履行扶养义务。子女或其他赡养人、扶养人应当定期看望或者问候留守老年人,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

  2.鼓励亲友帮扶、邻里互助。鼓励家族成员和亲友对留守老年人给予生活照料和精神关爱,鼓励邻里乡亲为留守老年人提供关爱服务,避免让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单独居住生活。在尊重老年人意愿的前提下,赡养义务人可与亲属或其他人签订委托照顾协议,相关情况应向村(居)民委员会报备。

  3.提高子女或其他赡养人的守法意识。要增强村规民约对家庭赡养义务人的道德约束,发挥孝亲敬老典型的示范引导作用。赡养人、扶养人所在单位应当监督其履行义务,增强约束力。留守老年人子女或其他赡养义务人不依法履行赡养义务或虐待老年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要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强化基层主导,树立乡村社会风尚

  1.建立定期探访制度。以县(市、区)为单位,由乡镇政府统筹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实施,建立农村留守老年人定期探访制度,及时更新留守老年人信息台账,并为留守老年人提供相应援助服务。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建立留守老年人风险评估制度,制定风险等级标准,对风险等级高的留守老年人及时实施关爱救助。

  2.发挥村(居)委会作用。村(居)民委员会要在县乡两级政府的统筹协调和组织引导下,协助做好辖区内留守老年人基本信息摸查;以电话问候、上门访问、集中访问等方式,定期探访留守老年人,及时了解留守老年人生活情况,将存在安全风险和生活困难的留守老年人作为重点帮扶对象,村(居)民委员会要及时通知并督促其子女和其他家庭成员予以照顾,同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鼓励乡贤人士、社会爱心企业和个人资助开展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

  3.增强村级为老组织对留守老年人的关爱服务能力。支持乡镇、村建立老年协会或其他老年人组织,鼓励留守老年人入会互助养老。鼓励和引导农村老年协会积极参与和组织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开展老年人喜闻乐见的文体娱乐、教育培训、知识讲座等活动,提供权益维护、互助养老等服务。鼓励各地将农村互助幸福院等养老服务设施委托交由老年协会等社会力量运营管理,面向留守老年人提供服务,把具备资质的老年协会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承接主体。

  (四)引导社会参与,广泛开展关爱服务

  1.广泛开展志愿服务。鼓励农村基层组织组建志愿者队伍,为志愿服务活动开展提供场所和其他便利条件,完善志愿服务信息网络,建立健全农村志愿服务体系。引导城市和农村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为留守老年人提供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符合需要的志愿服务。鼓励低龄健康老年人为高龄、失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留守老年人提供力所能及的志愿服务,探索建立志愿服务互助循环机制。

  2.探索推动社会工作专业力量参与。加大农村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养力度,支持农村基层组织、为老服务组织根据需要配备使用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发挥社会工作人文关怀、助人自助的专业优势,通过设立社会工作站点、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及时为留守老年人提供心理疏导、情绪疏解、精神慰藉、代际沟通、家庭关系调适、社会融入等服务。

  3.支持社会组织提供关爱服务。落实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加快孵化培育专业化为老社会服务机构,提升其开展农村留守老年人安全防护、生活照料、紧急援助、康复护理等专业服务的能力。鼓励农村经济合作社、农村电商组织等其他社会力量参与关爱留守老年人。有条件的地方,可将农村留守老年人纳入政府购买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对象,由养老服务专业化组织以电话问候、定期探访等形式加以关爱。

  (五)加强政府支持,完善兜底保障制度

  1.加大留守老年人社会救助力度。各地要健全管理规范、标准合理、资金落实的临时救助制度,切实解决农村留守老年人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认真落实经济困难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制度,为符合条件的留守老年人及时发放补贴。已经建立高龄补贴制度的地方要根据经济发展情况逐步提高补贴标准。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和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将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留守老年人及时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应救尽救,有效遏制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农村留守老年人住房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范围优先修建、改造。

  2.提高留守老年人社会保障水平。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继续扩大参保覆盖面,按时足额为已参保农村留守老年人发放基本养老金。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推动留守老年人参保全覆盖,对符合城乡医疗救助条件的留守老年人参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医疗救助基金按规定给予资助。做好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工作,重点做好患有高血压、糖尿病、结核病等慢性病和严重精神障碍的老年重点人群,以及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口、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留守、空巢、失能等特殊困难老年人的签约服务。

  3.大力提升农村养老服务能力。各地要按照城乡一体化要求,统筹推进农村养老服务业发展,将农村养老服务业发展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列为服务业发展的重点内容。完善农村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到2020年,60%以上农村社区建有日间照料中心、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农村幸福院等养老服务设施,为农村老年人特别是低收入、独居、空巢、高龄、失能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提供就近便利的生活照料服务或开展互助式养老。充分发挥村民自治功能和老年协会作用,建设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整合农村党建活动室、农家书屋、学校等资源。积极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融合发展。支持利用移动互联网、物联网等现代科学技术,依托城乡社区为老服务设施,为留守老年人获取有关服务以及与其外出工作子女亲情交流等,搭建高效、便捷、适用的智能服务网络平台。 

  4.加强留守老年人平安守护工作。深入开展送法进村活动,提高留守老年人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意识和安全防范自我保护能力。各级公安机关要及时排除、化解涉及留守老年人的矛盾纠纷,大力打击侵害老年人权益违法行为,涉及侵害留守老年人案件要第一时间接警受理、第一时间通报有关部门,防止针对留守老年人的重特大刑事案件和恶性事件发生,切实保障留守老年人生命财产安全。各地老龄部门要积极协调同级检察机关依法对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提起公诉,协调同级人民法院开辟留守老年人诉讼绿色通道。各级法律援助机构要积极为留守老年人提供法律援助和服务。

  三、计划安排

  (一)制定细则,动员部署(2018年9月底前)。各地要按照要求,在当地党委和政府领导下,制定加强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的专项政策或实施细则,结合本地区工作实际明确市、县、乡、村各级工作职责,明确整体工作目标和工作计划,并组织开展动员部署工作。

  (二)全面摸底,建立台账(2018年10月底前)。县级政府要组织好乡镇政府进行全面深入摸底,建立健全详实完备的信息台账(附件1、2),10月底前要逐级向上汇总辖区留守老年人的数量规模、基本分布、主要特征等总体信息,设区市(含平潭)汇总后报送省民政厅(邮箱:mztylc@dingtalk.com)。 

  (三)定期探访,调研评估(持续开展)。县(市、区)层面要制定农村留守/空巢老年人探访制度,印发方案。省、市级民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成立联合督查组,对各地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进行指导和督查调研;对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当地党委和政府反馈,推动解决;对各地有效经验和做法,进行总结推广。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建立健全党委领导下的政府支持保障、部门协同配合、群团组织积极参与、村(居)民委员会和老年协会发挥骨干作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机制。各级老龄工作委员会、养老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等要将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纳入统筹指导范围,推进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与老龄工作、养老服务协调发展。

  (二)明确职责分工。公安部门要依法严厉打击侵害留守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督促、指导乡镇政府落实农村为老设施的消防设施器材建设、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和老年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民政部门牵头做好工作协调,培养壮大农村养老服务和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加强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将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纳入农村养老服务体系统筹考虑。司法行政部门要做好法治宣传教育工作,依法为留守老年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务。财政部门要积极支持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完善政府购买服务制度。医保部门要进一步健全城乡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推进养老服务与医保对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公共服务体系,逐步提升社会保障水平。文化部门要依托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为农村留守老年人提供丰富多彩的文化服务,丰富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卫生计生部门要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为65岁以上农村留守老年人提供健康管理服务,会同民政等部门推进医养结合工作。扶贫部门要落实脱贫攻坚政策,支持做好贫困留守老年人脱贫工作。老龄工作机构要统筹协调留守老年人关爱工作,培育和发展老年协会,做好留守老年人权益维护,加强孝亲敬老社会宣传与人口老龄化国情教育。 

  (三)加强资源支持。地方各级财政要优化和调整支出结构,支持做好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将村集体收入按一定比例用于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通过购买服务等形式开展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坚持应扶尽扶,精准识别农村贫困人口,将符合条件的农村留守老年人全部纳入建档立卡范围,给予政策扶持,帮助其脱贫增收。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统筹辖区为老服务资源,探索建立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清单制度,定期梳理并发布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项目内容和资源获取渠道。

  (四)做好宣传引导。及时研究总结与宣传推广各地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实践先进经验。加强《福建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等法律法规宣传,提高子女或其他赡养人守法意识,督促加强孝亲敬老传统美德宣传,形成互帮互助、助老爱老的良好风尚,营造全社会正确对待、积极接纳、关心关爱留守老年人的友好环境。

  (五)严格责任追究。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实行地方政府负责制。各地要切实做好辖区内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及时分解工作任务,严格落实责任单位、责任人,制定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考核、责任追究和奖惩机制,适时开展督查、通报。对重视不够、措施不实、任务不落实的部门和个人要严肃追究责任,特别是对底数不清、风险隐患排查不扎实、突发事件处置不及时、关爱服务流于形式的要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