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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困难居民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

来源:晋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18-11-22 1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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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发挥社会救助托底线、救急难的作用,有效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闽政文〔2015〕80号)精神,结合近年来我市实施《福州市城乡困难居民临时救助暂行办法》(榕政综〔2012〕158号)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困难居民临时救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目标任务和总体要求

  临时救助制度要以解决城乡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问题为目标,通过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强化责任落实,鼓励社会参与,增强救助时效,补“短板”、扫“盲区”,编实织密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安全网,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

  临时救助制度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临时救助工作,卫计、教育、人社、财政、住房保障等部门主动配合,密切协作。

  临时救助工作要坚持应救尽救,确保有困难的群众都能求助有门,并按规定得到及时救助;坚持适度救助,着眼于解决基本生活困难、摆脱临时困境,既要尽力而为,又要量力而行;坚持公开公正,做到政策公开、过程透明、结果公正;坚持制度衔接,加强各项救助、保障制度的衔接配合,形成整体合力;坚持资源统筹,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有机结合。

  二、进一步明确临时救助的对象范围

  (一)家庭对象。因火灾造成家庭财产严重损失或人员伤亡,因交通事故、溺水、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造成人员伤亡,因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因家庭主要劳动力死亡或重度伤残等原因,未获得相关保险补偿、赔偿或虽获得相关保险补偿、赔偿,仍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家庭成员重伤病需长期治疗、接受非义务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供养家庭;当地政府认定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

  (二)个人对象。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其中,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三、规范临时救助的申请受理、审核审批程序和救助方式以及资金筹集与管理

  (一)申请受理。

  依申请受理。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对于具有本地户籍和持有当地居住证、在当地累计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以上(含)且1年内有缴纳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对于上述情形以外的,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其向县级人民政府设立的救助管理机构(即救助管理站、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等)申请救助。申请临时救助,应按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无正当理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得拒绝受理;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先行受理。

  主动发现受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要及时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公安、城管等部门在执法中发现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应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帮助其脱离困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于其中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救助并受理。

  (二)审核审批。

  一般程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逐一调查,视情组织民主评议,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对申请临时救助的非本地户籍居民,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配合做好有关审核工作。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的审核意见作出审批决定。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但应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的审核意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及时做出予以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不予救助。对于不持有当地居住证的非本地户籍人员,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可以按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管理有关规定审核审批,提供救助。

  紧急程序。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申请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先行救助。紧急情况解除之后按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

  (三)救助方式。

  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可采取以下救助方式:

  发放临时救助金。各地要全面推行临时救助金社会化发放,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确保救助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必要时可直接发放现金。

  发放实物。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对于采取实物发放形式的,除紧急情况外,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提供转介服务。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协助其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要及时转介。

  (四)资金筹集与管理。

  各地在省级补助资金的基础上,资金筹集与管理按照榕政综〔2012〕158号文件执行。财政状况较好的地方,可进一步提高筹集标准。

  四、调整规范临时救助标准和资金发放

  临时救助标准应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并适时调整。现阶段,我市城乡困难居民临时救助标准参照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实施临时救助时,应根据申请对象的家庭人口数,困难原因、程度、种类、时长等因素和维持当前基本生活实际需要,同时统筹考虑本年度已获得其他社会救助和各种补偿、赔偿情况,合理确定每个家庭或个人的救助时限。对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且持续时间较短的,按家庭人口(个人)与临时救助标准视情给予1~3个月的救助;对基本生活暂时出现特别严重困难,且持续时间较长的,按家庭人口(个人)与临时救助标准视情给予4~6个月的救助。家庭年度临时救助合计不高于12个月。非本地户籍的外来人员,持有当地居住证、在当地累计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以上(含)且1年内有缴纳,符合条件在居住地申请临时救助的,参照当地居民予以救助。对因特殊情况导致基本生活陷入极度困难的居民或家庭,可适当提高救助标准,具体程序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县级民政部门要明确社会救助经办机构,设立受理窗口。紧急情况且必要时,可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民政部门启动紧急程序直接发放现金,及时解决临时困难家庭的“急难”问题。县级财政、民政部门要研究制定临时救助资金发放的具体办法,保证救助资金及时发放到位和资金运行安全规范。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基层临时救助能力建设,统筹考虑人口、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特困供养人员数量等因素,出台保障基层社会救助工作顺利开展的具体办法和措施。同时,要继续推进“救急难”工作综合试点,为全面开展“救急难”工作探索经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及时把贯彻落实国发〔2014〕47号文件和本意见情况报告市政府(抄送市民政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要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向市政府报告相关工作进展情况。

      

                       福州市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