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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安区城乡困难居民临时救助实施细则

来源:晋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18-11-22 1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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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妥善解决我区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促进社会稳定、和谐,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民发〔2018〕23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困难居民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榕政综[2015]35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临时救助,是指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和个人,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的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供养家庭,政府和社会力量按照规定程序、标准和时限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

第三条  临时救助应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应救尽救原则。进一步拓宽救助渠道,完善体制机制,强化责任担当,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

(二)适度救助原则。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着眼于解决困难群众面临的基本生活困难,帮助其脱离临时困境;

(三)公开公平原则。坚持政策公开、过程透明、结果公正,确保惠民资金及时准确发放到服务对象手上;

(四)制度衔接原则。整合救助资源、加强部门协同,进一步推进与各项救助、保障制度有效衔接配合,形成整体合力;

(五)“救急难”原则。坚持快速联动施救、精准扶贫解难,对遭遇各种急难情形致使家庭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情况比较危急的困难家庭开通救急难“绿色通道”,给予“第一时间”有效救助;

(六)属地管理原则。临时救助制度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本区域临时救助主体责任,村(居)委会负责协助调查,要切实理顺、畅通救助渠道,及时给予帮扶、救助。

 

第二章  对象和范围

第四条  临时救助对象主要包括:

具有本区户籍,由于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非本地户籍的外来人员,持有当地居住证、在当地累计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以上(含)且1年内有缴纳,符合救助条件的,参照当地居民予以救助。

(一)家庭对象。

1.因火灾造成家庭财产严重损失或人员伤亡,因交通事故、溺水、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造成人员伤亡,因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因家庭主要劳动力死亡或重度伤残等原因,未获得相关保险补偿、赔偿或虽获得相关保险补偿、赔偿,仍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2.因家庭成员重伤病需长期治疗、接受非义务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供养家庭;    

3.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

(二)个人对象。

1.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

2.凡符合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区救助管理机构按有关规定予以救助。

3.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标准

第五条  临时救助金额基本计算方法为:临时救助金额=晋安区当年城市低保月标准×实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救助时长。其中:救助时长以月为单位,统筹考虑困难程度、困难持续时间和已获得其他社会救助、各种补偿赔偿等情况合理确定,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临时救助按一般家庭、城乡低保和特困供养家庭和个人三类对象进行救助,申请人以同一事由申请临时救助,原则上一个自然年度内只能享受一次,家庭年度临时救助合计不高于12个月。

(一)一般家庭。

1.因遭遇火灾造成家庭财产严重损失的,按1-3个月确定;因火灾、交通事故、溺水、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造成人员伤亡的,按4-6个月确定。

2.因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按1-3个月确定;因重大疾病需长期治疗或家庭主要劳动力突发重大疾病的,按4-6个月确定。

(二)城乡低保和特困供养家庭。

1.因遭遇火灾造成家庭财产严重损失的,按1-3个月确定;因火灾、交通事故、溺水、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造成人员伤亡的,按4-6个月确定。

2.因子女上学(接受非义务教育)导致家庭生活暂时困难的,按1-6个月确定。

3. 因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持续时间较短的,1-3个月确定;因重大疾病需长期治疗,按4-6个月确定。

(三)个人对象。

1.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按1-6个月确定。

2.重点优抚对象、革命“五老”人员、重度残疾人等因患病住院治疗的1-3个月确定。

3.重度残疾人进行长期康复治疗的,按4-6个月确定。

(四)对基本生活陷入极度困难、救助金额已达上限仍不能缓解的特殊个案,即家庭年度临时救助合计超过6个月的,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由区民政局集体研究后报区政府分管领导批准。

 

第四章  申请受理和审核审批

第六条  区民政局是临时救助的管理主体,申请临时救助应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个人提出,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申请临时救助的家庭或个人必须向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或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其他个人代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晋安区困难群众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并相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户口簿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低保证、重点优抚证件、革命“五老”证件、重度残疾证件或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3.遭遇突发性、临时性困难相关证明材料;

4.重病患者家庭申请临时救助时需出示区新农合或城镇医保中心提供的当年度个人自付结算单据;属车祸(交通事故)的应提交事故发生地的区级公安交巡警部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事故证明,已投保的应提交保险部门的理赔凭证;因子女教育费用负担过重申请临时救助的应提交子女学籍证明;其他原因导致困难的附相关证明。

(二)受理

1.申请受理。乡镇政府负责本辖区临时救助申请受理。

①对于具有本地户籍和持有当地居住证的非本地户籍人员,由当地乡镇政府直接受理。

 ②对于未取得当地居住证的非本地户籍人员,当地乡镇政府协助其向区政府设立的救助管理机构申请救助,并按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管理的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无正当理由,乡镇政府不得拒绝受理;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乡镇政府可先行受理。

2.主动发现受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要及时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公安、城管等部门在执法中发现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应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帮助其脱离困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区民政局、救助管理机构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于其中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救助并受理。

(三)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临时救助申请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在村(居)工作人员协助下,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走访等方式进行调查,对申请对象家庭经济状况、财产状况、人口状况、困难程度和家庭类型进行核对,并提出审核意见。入户调查时应由乡镇(街道)工作人员、村(居)工作人员各1名以上组织开展,并如实做好记录,确保调查结果的客观、公正。

(四)公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一门受理”社会救助服务窗口会同村(居)对申请临时救助的家庭和个人调查结束后,提出不予救助或予以救助的具体意见,并将具体意见及拟救助标准等相关事项在申请人所在村(居)进行为期3天的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按规定权限上报区民政局或直接审批、发放救助资金;存在异议的,重新审核。

(五)审批实施分级审批,对救助金额在1000元(含)以下的,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审批和发放,报区民政局备案,并每季度上报救助明细表;对需要给予1000元以上救助金的,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初审提出审核意见,报由区民政局审批,实行区级社会化发放,直接打入救助对象个人银行账号。如省、市以后有新政策规定分级审批临时救助线,以省、市文件规定为准。

 

第五章  救助方式

第七条  救助方式。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救助:

(一)发放临时救助金。实行临时救助资金社会化发放,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确保救助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情况特殊的,可直接发放现金。

(二)发放实物。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除紧急情况外,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提供转介服务。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通过各乡(镇)“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社会救助服务窗口对其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要协助其向相关部门申请;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及时提供转介服务。

第八条  应急救助。对情况紧急的、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申请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民政局应先行救助。紧急情况解除之后按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

第九条  规范档案管理。区、乡镇两级要建立纸质和电子两种档案,档案使用统一设计的申请、审批等表格,做到一户一档,提高档案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

 

第六章  资金筹集和管理

第十条 政府应多渠道筹集临时救助基金。临时救助基金主要来源于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社会捐赠资金、救助基金利息收入以及其他资金。筹集标准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医疗保障水平等因素适时调整。财政部门负责救助资金的保障。

第十一条  建立乡镇(街道)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区民政局按乡镇(街道)户籍人口数比例并结合往年救助情况预拨备用金,区民政局不定期核查并进行年底结算、收回。

第十二条  临时救助资金实行民政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年度结余资金可结转下年度使用,但不得用于平衡预算或挪作他用。临时救助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做到政策、对象、标准、金额四公开。临时救助款项的发放情况要纳入区民政财务公开范围,定期向群众张榜公布。设立和公布咨询举报电话,广泛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民政部门要对享受临时救助的对象登记造册,实行动态管理、跟踪检查,加强对受助者申请资料及审核、审批、救助金发放等档案管理工作,防止临时救助工作中的随意性和其他不规范做法,确保临时救助制度的健康顺利实施。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对临时救助基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落实到位、安全运行。

 

第七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各级各部门应高度重视临时救助工作,为临时救助工作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和经费,确保临时救助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十四条 民政部门是临时救助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临时救助计划的制订、救助对象的审核审批、救助资金的管理发放及其他日常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落实临时救助所需资金。审计、财政、监察部门负责对临时救助资金的预算安排和管理使用进行审计监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受委托的相关单位根据各自职责范围负责临时救助的相关工作。

第十五条 申请临时救助的对象应自觉接受民政部门的调查,如实提供家庭收入等相关情况。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临时救助的,给予批评教育,由所在乡(镇)街道追回救助款,并取消其一年内再次申请临时救助的资格;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村集体组织提供虚假证明的应对责任人予以追责。

第十六条 临时救助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依法办事,接受监督,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