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院救助必须按有关规定程序审批。不符合条件的,应将材料退回,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1、重点救助对象。在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后,持本人身份证、重点救助对象相关证件(或证明材料)和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凭证,向县级民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县级民政部门应在有效申请提出之日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2、一般救助对象申请医疗救助。在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后,持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家庭收入状况证明、基本医疗保险证(卡)、医疗机构诊断证明、病历材料和各种医疗保险报销单据,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的入户核实,准确了解家庭经济状况、医疗费用开支等情况,提出审核意见,并在村(居)委会公示后,将相关材料上报民政部门审批;县级民政部门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有关材料的复查核实,必要时可以开展入户调查。符合救助条件的,签署同意批准意见;不符合救助条件的,签署不同意批准意见,委托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门诊救助办理。具体办法由县级民政部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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