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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救助的标准是怎么制定的

来源:晋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18-04-15 1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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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重点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医疗救助基金及县级财政补助资金给予补贴,其中: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给予全额资助。

  (二)直接医疗救助

  1、基本医疗救助。分基本医疗住院救助和门诊救助。

  基本医疗住院救助。在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中,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负担费用,特困供养人员给予全额救助;低保对象在年度救助限额内按不低于70%的比例给予救助;低收入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费用超过当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部分,在年度救助限额内按不低于20%的比例给予救助;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费用超过当地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部分,在年度救助限额内按不低于10%的比例给予救助。

  基本医疗门诊救助。因患慢性疾病需要长期服药而导致自负费用较高的重点救助对象,其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药店)的自负费用,给予门诊救助。

  

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分重特大疾病住院救助和门诊救助。省、市卫计委对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病种有具体指导意见的,各地要遵照执行。

  重特大疾病住院救助。重点救助对象按基本医疗住院救助标准执行;一般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自负医疗费用超过本县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部分,在年度救助限额内按不低于30%的比例给予救助。对重特大疾病、重残救助对象中的14周岁以下(含14周岁)儿童,救助比例根据当地实际可上浮,上浮幅度不超过10%。

  重特大疾病门诊救助。对因患重特大疾病需长期门诊治疗,导致自负费用较高的医疗救助对象,可给予门诊救助。

  住院救助的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不低于2万元。各地据不同类别救助对象负担能力设定不同救助比例、年度救助限额和门诊救助标准。原则上重点救助对象的救助比例高于一般救助对象;同一类救助对象,个人自负费用数额越大,救助比例越高。重点救助对象全面取消救助门槛;一般救助对象可设起付线,对起付线以上的自负费用在年度最高救助限额内按比例给予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