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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城市困难家庭医疗救助

来源:福州数字办 发布时间: 2017-06-20 0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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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名称福州市城市困难家庭医疗救助事项编码事项类别行政许可办理法律依据《福州市城市困难家庭医疗救助试行办法》(榕政办[2008]59号文)救助程序实行“一站式”服务制度,低保对象到医疗保险定点医院看病后,可在医院直接结算报销;个别“一站式”服务制度还未健全、完善的地方,可携带低保证、病历、医院帐单到医保中心报销。救助对象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2、重点优抚对象(含革命“五老”人员,即老地下党员、老游击队员、老接头户、老交通员、老苏区乡干部);3、社会福利机构收养及分散供养的“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抚养人)人员;4、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二级(含)以上重度残疾人。救助标准和范围一、城市困难家庭医疗救助是在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当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医保待遇的基础上,对救助对象因患病住院治疗及门诊大病病种治疗所发生的符合医保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用的个人负担部分(含起付线以下个人支付部分)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一)对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和医保规定的门诊大病病种治疗的医保目录内的费用,扣除医疗保险补偿金额后,以此为基数按50%比例予以救助。对其他门诊大病病种治疗费用,以医保目录范围内的治疗费用为基数,按60%比例予以救助。医保规定的门诊大病病种及治疗项目包括:(1)恶性肿瘤化学治疗和放射治疗(2)重症尿毒症透析(3)器官移植抗排异反应治疗(4)精神分裂症治疗(5)高血压(6)糖尿病。其他门诊大病病种包括:结核病规范治疗、危重病抢救、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心功能衰竭、系统性红斑狼疮。(之后有列入医保门诊病种的依门诊医保病种办法办理)(二)对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和医保规定的门诊大病病种诊疗的医保目录内的费用,扣除医疗保险补偿金额后,以此为基数按50%比例予以救助。(三)对社会福利机构收养及分散供养的“三无”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和11种门诊大病病种诊疗的医保目录内的费用,实行全额救助。市属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三无”人员的救助费用由市财政直接补助。(四)年度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10000元。(五)国家规定的特种传染病的救治费用,按有关规定办理。收费标准及依据无收费办理时限及时办理办理机构(科室)医保中心办理地址古田路劳动大厦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   15:00—18:00(夏季)联系电话0591-87809089投诉电话0591-87809089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