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政策依据:
《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福建省农村困难家庭医疗救助试行办法的通知》(闽政〔2005〕6号)、《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福建省城市医疗救助试行办法的通知》(闽政〔2005〕8号)和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实施办法。
2、救助对象:
农村医疗救助对象:五保供养对象、低保对象、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含革命“五老”人员)
城市医疗救助对象: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含革命“五老”人员)和社会福利机构“三无”人员
3、申请材料:
⑴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低保证、重点优抚对象或革命五老人员证明等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⑵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
⑶医疗费用凭据、医疗诊断书、病史材料、社会帮困情况证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凭证等;
⑷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材料。
4、申请程序:
⑴由救助对象向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⑵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经过调查核实,符合救助条件的,报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审核。
⑶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县级民政局审批。
⑷县级民政局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核准其享受医疗救助的金额,并通知申请人。
⑸医疗救助资金由县级民政部门采取社会化发放办法直接发放。个别交通不便的偏远地区,可由乡镇人民政府发放。
5、办理时限:
管理审批机关自接到申请人申请之日起,农村医疗救助审批手续在30个工作日内办结、城市医疗救助审批手续在
15个工作日内办结 (申请人证明材料不全除外)。
主办:晋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晋安区大数据服务中心联系电话:0591-8364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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