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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城乡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榕政综[2011]24号)精神,通过个人申请,村(居)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调查核实,经区民政局审核, 2016年第3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共26人,救助金共计82815元,由区民政局通过银行发放。此项经费由财政代管户单位历年结余中开支,列“2100504优抚对象医疗救助”科目。
福州市晋安区民政局
福州市晋安区财政局
2016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