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各乡镇民政办:
根据福建省卫生厅、民政厅和财政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做好2011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工作的通知》(闽卫农社函[2011]781号)和《福州市城乡医疗救助办法》(榕政综[2011]24号)等文件的精神,由政府“资助医疗救助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应负担的资金”,2013年为每人每年60元。全区救助对象1520人,其中农村低保(含五保、不含在校生)1233人、重点优抚对象169人、革命“五老”人员50人和农村重度残疾对象68人(不含低保对象),共计金额91200元,现将此项经费通过区民政局拨付给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请专款专用,同时对未办理医保卡的救助对象,乡镇民政与卫生部门密切配合,给予及时办理,便于对救助对象的医疗救助。资金列“2081899-其他农村社会救济”科目列支。
福州市晋安区民政局
福州市晋安区财政局
2013年7月11日
抄送:区卫生局
主办:晋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晋安区大数据服务中心联系电话:0591-8364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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