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安区

欢迎访问晋安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晋安区2015年环境保护大检查查处情况

来源:区环境保护局 发布时间: 2016-06-17 17:00
加大字体 缩小字体 收藏 取消收藏 打印

2015年,晋安区环境保护局开展的环保大检查工作中,共排查未批先建项目126个,已批未验项目68个,已批未验项目已整改67个。在“一企一档”工作中,已建立“一企一档”污染源176家。2015年对环境违法行为共立案处罚12起,其中适用“四个配套办法”的共5起,其中责令停产整顿1起;实施查封2起;依法移送公安机关2起,目前均已结案,共收缴罚款14.5万元。在历次“清水蓝天”环保专项行动中,共发现8家企业存在环境问题,晋安区环境保护局对其进行依法查处,查处情况见福州市晋安区环境保护局2015年“清水蓝天”环境违法企业查处情况表。

福州市晋安区环境保护局2015年“清水蓝天”环境违法企业查处情况表

序号当事人
名称
违法事实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作出的依据改正违法
行为的期限
改正违法行为的具体形式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作出日期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作出机关执行情况
1黄钰眉    黄钰眉塑料破碎场加工过程产生的废水直接排放,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1台破碎机实施原地查封30日。2015/10/9福州市晋安区环境保护局在查封期间,未发现该破碎机有使用痕迹。
2阮为武    阮为武塑料破碎场加工过程产生的废水直接排放,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2台破碎机实施原地查封30日。2015/10/11福州市晋安区环境保护局在查封期间,未发现该破碎机有使用痕迹。
3郑仕元    郑仕元电镀加工场的含酸、含碱废水通过暗管排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以及第十五条规定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对生产车间实施原地查封30日。查封期限已满后,对生产车间实施原地延长查封30日。2015/10/11福州市晋安区环境保护局据监测报告“榕环测(2015)WJ750号”显示,该电镀加工场排放的废水镍1.43mg/L(排放标准为0.5mg/L),总铬0.1mg/L(排放标准为1.0mg/L),该行为属于排放有毒物质,且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决定移送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查处。
4福州会运金属表面前处理产品有限公司    该公司车间南侧外场地雨水沟,水塔溢流井水和场地上堆放的桶罐渗出液体混合后外排,经pH试纸测试呈酸性,该行为属私设暗管向外界排放酸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以及第十五条规定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对1台搅拌机实施原地查封30日。查封期限已满后,对1台搅拌机实施原地延长查封30日。2015/10/11福州市晋安区环境保护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决定移送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查处。
5福建省新兴达饲料开发有限公司    监测报告(榕晋环监站[2015]测 第FQ15051403号)显示其烟尘排放浓度为215mg/m3,超过其应执行的的烟尘排放浓度100mg/m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和《环境保护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六条第一项,以及《福州市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FZ01HB-CF-0069的规定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产整顿、罚款人民币贰万元。2015/10/12福州市晋安区环境保护局经现场检查锅炉已停用并依法缴纳人民币贰万元。
6福建省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福州汽车修理分公司
    该公司在汽修车间东南向设有简易危险废物储存间,面积约12平方米,中间收集坑内有少量废机油,沿墙放置废油铁桶及塑料桶,桶内均储存有废油。储存间墙上及门上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五条第一项、《福建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修订)》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16/2/2福州市晋安区环境保护局
    2016年2月17日,福建省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福州汽车修理分公司已依法缴纳人民币贰万元整罚款。
    2016年3月10日,监察人员对福建省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福州汽车修理分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该公司已按规范设置危废标识、标志。监察人员对现场予以拍照取证。
7福州顺泰汽车修理有限公司
    该公司西北侧设有危险废物(HW08)储存装置(地下油罐),罐体周边地面水泥已硬化,罐口上部有约3平方米范围钢架搭盖彩钢瓦棚,现场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五条第一项、《福建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修订)》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16/2/2福州市晋安区环境保护局    2016年2月17日,福州顺泰汽车修理有限公司已依法缴纳人民币贰万元罚款。
    2016年2月19日,监察人员对福州顺泰汽车修理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该公司已按规范设置危废标识、标志。监察人员对现场予以拍照取证。
8福州物供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该公司租用晋安区福兴投资区原钢材市场拆迁工地 (湖塘路与化工路交汇口东南侧)作为黄标车拆解后零部件露天堆放、贮存场所。拆解后残留有废机油的车辆零部件未经处理露天堆放场地内通道两侧,废机油随地漫流,油布等含油废物随地丢弃。现场发现有两名工人各使用一支气割枪进行铁件切割作业,且未设置环境保护设施,却投入使用。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福建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修订)》第(二)项第14款的规定、环保局法制领导小组会议纪要[2016]1号
责令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责令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
对2支气割枪实施异地(晋安区环境保护局仓库)扣押30日。扣押期限已满后,对2支气割枪实施延长异地(晋安区环境保护局仓库)扣押30日。
2016/4/1福州市晋安区环境保护局    2016年4月5日,福州物供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已依法缴纳人民币肆万元罚款。经监察人员复查,福州物供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已停止环境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