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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来源:晋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19-04-13 1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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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的重要制度保障。为在全市范围内加快构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在总结永泰县试点经验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抓住福建省建设国家生态文明示范区的机遇,进一步发挥省会城市“排头兵”作用,全力建设创新之城、开放之城、绿色之城、幸福之城。通过在全市范围内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进一步明确、细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责任主体、索赔主体、损害赔偿解决途径等,形成相应的鉴定评估管理和技术体系、资金保障和运行机制,逐步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及赔偿制度。

2018年起,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2019年贯彻落实《福州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做好配套政策文件的制定实施,初步完成我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设计,并与国家、省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配套制度相衔接;加强案例筛选,开展案例实践。到2020年,力争在全市范围内构建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推进,鼓励创新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立足福州地方实际,由易到难、稳妥有序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行工作。对法律未作规定的具体问题,根据需要提出政策和地方立法建议。

(二)环境有价,损害担责

体现环境资源生态功能价值,促使赔偿义务人对受损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的,实施货币赔偿,用于替代修复。赔偿义务人因同一生态环境损害行为需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不影响其依法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三)主动磋商,司法保障

生态环境损害发生后,由赔偿权利人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修复方案编制等工作,主动与赔偿义务人磋商。磋商未达成一致,赔偿权利人可依法提起诉讼。

(四)信息共享,公众监督

实施信息公开,推进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共享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信息。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修复方案编制等工作中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开,并邀请专家和利益相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

三、适用范围

本方案所称生态环境损害,是指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森林等环境要素和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以及上述要素构成的生态系统功能的退化。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本方案要求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1.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划分以《福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规定的为准);

2.在国家和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

3.在全市陆域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

4.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及陆域生态保护红线以外的其他地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直接导致区域水、大气、土壤等环境质量等级下降的或耕地、林地、绿地、湿地、饮用水水源地等功能退化的;

5.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造成本地物种种质特性下降、造成地区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下降、造成区域土壤重金属污染等严重后果的

6.发生其他严重影响生态环境后果的。

(二)以下情形不适用本方案:

1.涉及人身伤害、个人和集体财产损失要求赔偿的,适用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

2.涉及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适用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规定

3.涉及历史遗留且无责任主体的生态环境损害问题,由属地政府纳入正常环境治理工作。

四、主要任务

(一)明确赔偿范围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包括清除污染费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鉴定评估、环境应急、跟踪监测、生态环境修复效果评估、律师代理和诉讼以及人员转移安置等合理费用。

(二)确定赔偿义务人

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做到应赔尽赔。现行民事法律和资源环境保护法律有相关免除或减轻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规定的,按相应规定执行。

赔偿义务人包括但不限于:(1)直接责任人,即直接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个人;(2)相关责任方,即直接责任单位的实际控制人和未尽到相应义务的其他人员;(3)经法院等有权机关认定的其他与生态环境损害负有责任的单位或个人。

(三)确定赔偿权利人

福州市人民政府作为市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负责管辖各县(市)区、市内跨县(市)区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配合省人民政府开展跨市域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市人民政府可委托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代为行使市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职责,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具体工作。

福州市人民政府所属的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城乡建设、水利、农业农村、林业、海洋与渔业等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牵头组织相关县(市)区政府做好市域内相关领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具体工作。生态环境损害涉及多个领域的,由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开展赔偿工作。

(四)明确启动程序

福州市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城乡建设、水利、农业农村、林业、海洋与渔业等负有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监督管理职能的市直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及时提供所辖领域内发生的属于本实施方案适用范围内的生态环境损害案件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确认后启动市级索赔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市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启动管理办法,明确调查启动的具体流程和要求,形成规范高效索赔启动机制。

(五)开展赔偿磋商

生态环境损害发生后,经调查发现生态环境损害需要修复或赔偿的,由赔偿权利人根据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就损害事实和程度、修复启动时间和期限、赔偿的责任承担方式与期限等具体问题与赔偿义务人进行磋商,统筹考虑修复方案技术可行性、成本效益最优化、赔偿义务人赔偿能力、第三方治理可行性等情况,达成赔偿协议。

对经磋商达成的赔偿协议,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经司法确认的赔偿协议,赔偿义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可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磋商未达成一致的,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应当及时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民事诉讼。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司法局、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制定磋商管理办法,明确赔偿磋商的具体流程、并就磋商主体、磋商内容和磋商结果的确认进行明确。

(六)完善赔偿诉讼规则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依托现有资源,由生态环境审判庭或指定专门法庭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民事案件;根据赔偿义务人主观过错、经营状况等因素试行分期赔付,探索多样化责任承担方式。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要研究符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需要的诉前证据保全、先予执行、执行监督等制度;可根据试行情况,提出有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立法和制定司法解释建议。

鼓励开展环境证据规范化研究,通过行政执法证据向司法证据有效转换,推动诉讼工作高效衔接。探索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审判过程专家辅助人制度,充分发挥专家在审判过程中的技术把关作用。

鼓励法定的机关和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依法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与环境公益诉讼之间衔接等问题,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等的指导意见执行

(七)加强生态环境修复与损害赔偿的执行和监督

赔偿义务人应根据磋商或判决要求,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赔偿义务人确无能力开展修复工作的,应委托具备修复能力的社会第三方机构进行修复。

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应督促赔偿义务人及时履行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或赔偿义务,对生态环境修复效果进行评估或委托第三方评估,确保生态环境得到及时有效修复;对以自然恢复方式修复的,应进行跟踪评估。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款项使用情况、生态环境修复效果要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信息公开具体要求参照《福建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信息公开管理办法》执行。

(八)规范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

鼓励符合条件、技术实力强的科研院所、司法鉴定机构参与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加强福建省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相关技术标准的实践应用。市司法局会同市生态环境局依据国家、省相关规定和标准,加快推进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评估专业机构建设。市司法局要完善市级司法鉴定评估机构资质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组织开展司法鉴定评估机构登记评审工作;研究制定司法鉴定评估机构选定程序,保障独立开展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并做好与司法程序的衔接。

受赔偿权利人委托,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评估机构应按照司法行政机关等的相关规定规范,在规定时间内出具与事实相符的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并对该报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评估机构在接受委托开展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时,应当依照法律和司法机关要求承担鉴定回避、保密、出庭作证等相关法律义务。

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可以优先从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编制的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机构名录、省司法厅和市司法局批准的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评估机构名录中选择鉴定评估机构。

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应与选定的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构就工作任务、鉴定评估方案、鉴定评估费用、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协商,并依法签订委托合同。

(九)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

赔偿义务人委托具备修复能力的社会第三方机构进行修复的,修复资金由赔偿义务人向委托的社会第三方机构支付。赔偿义务人自行修复或委托修复的,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开展前期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修复效果后评估等费用由赔偿义务人承担。

赔偿义务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的,其赔偿资金作为政府非税收入,应依据有关规定,纳入非税收入收缴系统,直接全额上缴市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预算管理。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或机构根据磋商或判决要求,结合本区域生态环境损害情况开展替代修复。

市财政局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加强对市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家部署要求和实际工作需要,适时研究制定我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并结合区域生态环境损害主要类型、资金需求量规模和潜在资金来源,设立市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基金,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设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基金,作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的补充。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来源主要包括:(1)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索赔的资金;(2)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机构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经判决生效、调解确定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3)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罚金或没收的财产(变卖所得);(4)损害责任人自愿支付的赔偿金。

积极探索建立企业环境损害赔偿基金与环境修复保证金制度和高风险行业环境责任信托基金与强制环境责任保险制度。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委和市政府统一领导全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市政府成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建设,及时研究解决实际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改革工作有序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县(市)区党委、政府,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的领导,积极协调推动,配合市直部门做好辖区内、跨县区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构建“党委政府负总责、其他负有自然资源监督管理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格局。

2019年起,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城乡建设、水利、农业农村、林业、海洋与渔业、司法、财政等市直部门于每年1月20日前将本地区上年度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情况、每季度20日前将上季度工作进展,报送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于每年2月20日前,汇总形成全市年度工作报告,经市委和市政府同意后,报送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二)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建立跨部门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联席会议和联络员制度,联席会议成员包括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城乡建设、水利、农业农村、林业、司法、财政、海洋与渔业等市直部门,由赔偿权利人或代行使赔偿权利人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组织。联席会议受赔偿权利人委托,负责指导、协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相关事项,评估考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监督管理成效,研究决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启动、鉴定评估、管理等重大事项。

(三)明确部门职责

各部门要严格落实福州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配套政策及部门任务分工和时限要求,及时制定配套政策措施,加强纵向沟通、横向联动,形成改革推进合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统一负责开展市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具体工作,并会同生态环境、城乡建设、水利、农业农村、林业、海洋与渔业等相关部门负责指导开展有关领域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修复方案编制、修复效果后评估、审定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规范等业务工作。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指导有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审判工作。市人民检察院负责指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检察工作。市司法局负责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评估机构管理工作。市财政局负责指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工作。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指导环境健康问题的调查研究,加强环境与健康综合监测与风险评估。

负有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监督管理职能的市直部门,要注重典型案例挖掘,从日常监管、专项活动中发现、筛选、培养优秀典型案例,加强案例实践。每个市直相关部门每年应争取在各自领域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例探索实践中取得积极成果,并及时将赔偿案例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确保改革工作稳步推进。

(四)强化源头预防

各级各部门要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要求,严格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加大对生态环境的监管力度,加强生态环境损害监测预警,探索与环境监管网格化制度相衔接,充分发挥网格员监管效能,及时化解可能造成生态破坏和环境损害的潜在风险;通过实行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加强环境监管和培训、宣传等多种形式,强化企业环境风险意识,完善企业环境风险管理措施,从源头减少生态环境损害事件。

(五)加强政策和经费保障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相关部门牵头研究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配套的制度。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所需经费由市财政予以安排。发展改革、科技、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城乡建设、水利、农业农村、林业、海洋与渔业等市直部门在安排土壤、地下水、森林调查与修复、重金属防治、生态修复等相关项目时,对需要进行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的县(市)区优先考虑、适当倾斜,提供政策和资金支持。

(六)推进技术队伍建设

依托科研单位、高校,加快推进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业力量建设,推动组建符合条件的专业评估队伍,鼓励市内符合条件、技术力量强的科研院所、司法鉴定机构积极参与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构登记,强化全市鉴定评估技术支撑,尽快形成评估能力。在国家统一框架下,鼓励进一步探索细化损害鉴定关键环节和技术标准。

(七)强化监督问责

为磋商提供鉴定意见的鉴定评估机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要求;为诉讼提供鉴定意见的鉴定评估机构应当遵守司法行政机关等的相关规定规范。加强对生态环境损害索赔行为的监督,赔偿权利人指定的相关部门或机构的负责人、工作人员在索赔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八)鼓励公众参与

创新公众参与方式,鼓励专家和利益相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磋商、诉讼和生态环境修复工作。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举报要求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应当及时研究处理和答复。要依法公开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赔偿、诉讼裁判文书、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款项使用情况和生态环境修复效果报告等信息,保障公众知情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