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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意见》解读

来源:晋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18-07-14 1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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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111日,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关于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1111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意见》(闽政〔201651号)正式发布。《意见》由福建省环保厅牵头,会同福建保监局等相关单位共同起草,从2014年在泉州、三明试点开始,历经多次深入系统的专题研究,广泛征求了相关地市、部门、专家学者的意见建议,于今年完成编制。《意见》是我省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权威性文件,从全省生态文明建设战略的角度,提出了我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发展的制度设计,为全省构建保障齐全、运行良好的污染责任保险市场机制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现就《意见》相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背景情况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指以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企业”)因其污染环境致使第三者遭受损害依法应付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如果排污企业排污造成第三者损害,受害的第三者可以向投保的排污企业或者其投保的保险公司、共保体(以下简称“保险方”)索取赔偿,承保的保险方按照法律规定或者保险合同约定向第三者支付保险赔偿金。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以下简称“环责险”),是以经济手段应对环境污染风险、保障污染受害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方式,也是强化高环境风险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环境监管的重要机制。 

  当前,我省仍处于工业化中后期和城镇化快速发展阶段,环境风险隐患日益凸显,环境安全保障压力不断加大。从实践情况来看,企业环境风险防控总体投入过低,地方政府在环境风险防控中承担的责任越来越重。通过建立环责险,可以依靠市场机制作用,有效将企业环境风险防控成本“显性化”、“内部化”,让环境风险低、防控水平高的企业在经济上获益,反之,让那些环境风险高、防控水平低的企业受市场和社会的有效制约,从而形成长效激励机制。如此,既能有利于提高企业防范风险能力,使污染事故受害者及时获得经济赔偿,又能减轻政府负担,促进政府职能转变。 

  因此,建立环责险,发挥保险等社会力量在风险防范中的积极作用,既是提升突发环境事件防范和处置能力的迫切要求,也是环境管理与市场手段相结合的有益尝试,对进一步加强我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加快推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实现“机制活、产业优、百姓富、生态美”的奋斗目标具有重大意义。 

  、主要内容 

  意见》共分为五个部分,即总体要求、投保企业、投保程序、保险赔偿、保障措施。 

  (一)总体要求 

  目标任务是: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指以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企业”)因其污染环境致使第三者遭受损害依法应付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自201711日起,在环境高风险领域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到2020年,在全省构建保障齐全、运行良好的污染责任保险市场机制,有效防范环境风险,降低环境污染损害,促进环境质量改善。 

  “基本原则”是:坚持政府引导;坚持应保尽保;坚持源头预防;坚持及时理赔。基于公平原则,环责险实施范围覆盖全省。基于有效原则,环责险的实施应为企业加强环境风险管理提供服务,避免外省试点中存在的为保险而保险的弊端。 

  (二)投保企业 

  纳入环责险范围的企业范围,主要依据是《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关于“在环境高风险领域建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要求,并按《国家方案》最新送审稿进行了调整。 

  根据我省实际情况,《意见》列出了应纳入环责险5类企业一是重金属污染行业;二是危险废物污染行业,包括危险废物产生量大的企业和从事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这些企业容易与周边百姓造成环境纠纷;三是使用尾矿库,且环境风险等级根据国家规范评估结果为较大及以上的企业;四是石油加工业、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业、合成革行业等高环境风险企业,以及拥有III类以上移动辐射源的企业;五是曾经发生过《福建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中规定的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业。 

  (三)投保程序 

  意见》规定了投保程序,除去一般性的保险手续外,与企业环境风险控制有关的手续主要有:一是保险双方根据行业特征、规模、周边环境敏感性、企业自身环境风险管理能力等因素,协商确定责任限额和保费。二是在企业投保后,可由保险双方共同委托专业机构,开展至少11次的企业“环保体检”即开展环境风险管理与指导并提出进一步环境风险整改事项。三是在续保时,类似车险,对未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的,保险费率予以降低。对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的,次年保险费率予以上浮。对当年“环保体检”发现企业存在较高环境风险的,续保时可以提高赔偿责任限额。以上提高降低费率或限额,由保险双方通过市场机制,以合同形式协商确定。四是事故发生后理赔时,由于保险公司对环境事件造成的损失较难界定,因此,规定由环保部公布的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机构或者委托专家团队,对第三者损害进行鉴定,作为保险理赔的依据。 

  (四)保险赔偿 

  主要规定了赔偿范围、除外责任两方面要求。 

  赔偿范围方面,以第三者人身伤亡、应急清污费用、第三者财产损失作为赔偿的内容。 

  除外责任方面,以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导致的损害、环境安全隐患未整改直接导致的损害作为除外责任的内容。 

  (五)保障措施 

  保障措施主要遵循鼓励引导和加强监管服务并重的原则。 

  在加强组织领导方面,明确环保部门和保监部门的工作内容,主要是督促纳入保险范围的排污企业主动投保,引导保险公司、保险经纪机构积极参与环境风险管理;指导保险行业协会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投保及理赔程序、制定合同范本、建立专家库、开展企业污染责任险培训等。指导保险方加快定损和理赔进度,及时赔偿污染受害者。 

  在强化政策扶持方面,总结前期试点经验,提出了在安排环保专项资金时,对符合条件的已投保企业,同等条件下优先予以支持;将排污企业投保情况同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挂钩,纳入银行与环保共享信息查询平台各级税务部门对投保企业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予以税前扣除;银监部门加强对金融机构信贷方面对环境信用制度的支撑;价格主管部门加强对“环保体检”技术服务和鉴定价格的指导,以切实减轻企业保费压力,提升企业投保意愿,更好发挥环责险作用 

  在配套技术力量支撑方面,提出应加强各级保险行业协会、保险机构、环保科研院所、司法鉴定机构对环境污染责任险的技术支撑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