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行政处罚案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2023年3月29日)
时间:2023-03-29 10:19

 

序号 当事人 违法行为 责令改正依据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文号 责令改正内容 责令改正下达日期
1 福州市晋安区摩顿酒吧 1#东界外1米的边界噪声值为55dB,超过了《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2337-2008)表1中边界外声环境功能区2类的昼间边界噪声排放限值50dB,超标5 dB,违反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第六十一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闽榕(晋)环限改〔2023〕3号 责令15日内改正上述违法行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轻噪声污染,做到噪声达标排放,并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2023年3月29日
来源:晋安区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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