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行政处罚案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2022年6月22日)
时间:2022-06-22 17:55
序号 当事人 违法行为 责令改正依据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文号 责令改正内容 责令改正下达日期
1 福州伟恒德制衣有限公司 存在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零八条的规定。 闽榕(晋)环限改〔2022〕11号 责令七日内改正违法行为,确保废气处理设施正常运行达标排放。 2022年6月22日
来源:晋安区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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