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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安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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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街道)卫计办:
根据《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榕政办〔2017〕285号)、《福建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家庭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工作的通知》(闽人口发〔2009〕49号),《福州市农村独生子女家庭新型合作医疗资金补助的实施意见》(榕人口〔2007〕72号)等精神,今年继续开展计划生育家庭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工作。
一、补助对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农村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生育两个女孩并已绝育的家庭,符合闽人口发〔2009〕49号及榕人口〔2007〕72号文规定参保的对象。
二、补助标准
对于符合条件对象,其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给予1:1比例资助。
三、补助方式
不直接向对象发放补助金。根据乡镇(街道)审核后确定的补助对象人数和金额,由我局将经费拨付市医保管理中心,代缴个人缴费部分。
四、补助程序
符合补助条件的农村计生家庭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材料,村(居)初审后报送乡镇(街道)卫计办审核、公示,我局汇总补助名单后报送市医保管理中心。
五、有关要求
(一)凡符合补助条件的对象必须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补助对象户口簿。
2、申请补助对象身份证。
3、属独生子女户的提供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属二女绝育户的需提供四术单,四术单丢失的需提供人口信息材料。
4、村委会开具的农业户性质证明。
(二)做好宣传、补助对象的调查摸底、资格审核和公示工作,并于11月11日前将花名册汇总上报局家庭发展科。
(三)认真审核,严格把关。资助对象不可重复享受医保个人缴费补助,若已在其他单位申报或领取该补助,不得再重复申报。
(四)加强监管。杜绝随意出具证明、弄虚作假等现象,我局将于该项工作结束后抽查部分村(居),对弄虚作假、审查不严的单位和个人,将报送监察部门,追究有关人员或单位责任。
福州市晋安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8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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