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加强电动自行车规范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19-10-16 17:21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福兴经济开发区、金城投资区管委会,火车站地区综管办,区直各部、委、办、局(公司),各人民团体: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加强电动自行车规范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政府  

2019年10月11日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

 

加强电动自行车规范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

 

根据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要求,为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顺畅,结合我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通过减存量、严管理、广宣传等综合措施,实现我区电动自行车总量逐年递减。在2024年以后福州市公共交通基本满足市民出行需求基础上,统一按照市政府要求,适时在我区三环路(含)以内道路禁止电动自行车通行(不含邮政、快递、外卖、代驾、环卫等服务行业的电动自行车)

二、重点任务

(一)实施回收补偿

鼓山镇福马路北侧、恒宇国际小区东侧空地,新店镇龙头路东侧、夏坊小区北侧、战坂路南侧空地等两个点位设立电动自行车回收补偿和换发新牌联合工作点,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对福州市政府有关部门联合通告发布之日前已在我区登记上牌的电动自行车,按照《福州市加强电动自行车规范管理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市工作方案》)明确的政策,实行回收补偿,补偿政策截止至2020年12月31日,逾期不再办理。

(牵头单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交警大队、平原各镇街)

区商务局牵头,按照《福州市商务局关于回收电动自行车集中处理的工作方案》要求,对回收的电动自行车,委托一家国有企业集中处理。

(牵头单位:区商务局,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交警大队、晋安生态环境局、平原各镇街)

(二)免费发放新式号牌

1.由区交警大队负责对我区存量电动自行车进行重新登记注册,并更换新式号牌,所需费用按照《市工作方案》执行,由区财政局、区交警大队对接市财政局、市交警支队落实。电动自行车车主可在区内两个换牌场所办理换牌手续。

2.更换新式号牌自市通告正式实施之日起设置6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允许办理原号牌转移登记(包括个人之间车辆转移登记、单位车辆转移给个人);逾期未更换号牌的电动自行车,由交警部门依法公告牌证作废,不再予以更换,且不得继续在道路上通行,在回收补偿政策期内可以办理回收补偿。

3.新式号牌分为黄、蓝两种颜色,实行分区域通行管理,其中:黄色号牌电动自行车允许在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通行。黄色号牌实行有效期制度,有效期自号牌领取之日起不超过4年。期限届满后,统一按照福州市政府相关要求决定是否延续;不在延续的,号牌予以注销,车辆可以变更为蓝色号牌,或可报废车辆。蓝色号牌车通行范围按《市工作方案》,禁止在三环路(含)以内道路通行。

4.电动自行车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具体按照《市工作方案》执行。

5.对于我区户籍或取得我区居住证,且一本身份证购买多辆电动自行车的车主,只允许其名下一辆电动自行车更换黄色新号牌,其余电动自行车允许转移登记,或更换为蓝色新号牌,在回收补偿政策期内可以办理回收补偿。

6.邮政、快递、外卖、代驾、环卫等服务行业以单位名义购买的电动自行车的换牌审核,按照《市工作方案》执行,由行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后,由交警部门按照总量控制的原则核准更换。

(牵头单位:区交警大队,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商务局、区城管局、区建设局、区市场监管局,平原各镇街)

(三)严格源头管控,强化销售管理监督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违法销售不符合新国标、未获得CCC认证的电动自行车,以及非法改装、拼装、篡改电动自行车的行为实施严厉查处,加强电子商务经营者监管,加大对维修行业的监督管理力度,严厉打击维修行业非法加装、改装电动自行车等违法行为,从源头上杜绝超标电动自行车流入市场。

牵头单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任单位:区城管局、晋安公安分局治安大队、平原各镇街

(四)加强路面监管,强化重点管控整治

一是成立查处专班。每个工作日成立3个以上非机动车交通违法整治专班。通过流动查处、定点整治相结合方式,专职负责主干道、主要交通路口、高架桥等重点区域,以及辖区非机动车专项整治示范道路和示范路口的违法查处。持续营造交通秩序严管氛围。

(牵头单位:区交警大队,责任单位:平原各镇街

二是依法依规扣车。对超标、无牌和失效号牌的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依法扣车,并将查扣的电动自行车规范停放在指定的车辆停放点,依法处置。

(牵头单位:区交警大队,责任单位:平原各镇街

三是顶格惩戒处罚。组织电动自行车交通秩序专项整治,严查电动自行车违法上路行驶、闯红灯、逆向行驶、占用机动车道、违规载人、加装遮阳伞、骑行中使用手持电话等交通违法行为,一律实施顶格处罚。

(牵头单位:区交警大队,责任单位:平原各镇街

四是重拳联合执法。区交警大队牵头,组织区城管局、平原镇街等单位,成立联合执法组,对各类电动自行车交通乱象开展重拳整治,严禁蓝色号牌电动自行车进入禁行区域通行。整治点设置区为:

(1)三环沿线交叉口、火车北站、汽车北站等关键节点;

(2)东泰禾、世欧王庄、宜家商场、晋安公园等重要区域。

牵头单位:区交警大队,责任单位:区城管局、平原各镇街

五是严格学习教育。对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行为人一律加强学习教育,不断增强文明交通意识。

1)对电动自行车违法行为人进行现场学习教育,包括两种方式:一是违法行为人在路口和路段现场参加半个小时的交通安全志愿服务;二是违法行为人现场通过“福州交警”APP等进行在线学习教育。

2)凡是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人员违法的,通报其所在单位,加强教育管理,并由交通管理部门适时举办集中学习班,开展交通安全学习教育。

牵头单位:区交警大队,责任单位:区委文明办

(五)实施失信惩戒,依法处置失信人员

充分运用信用手段,加大对电动自行车严重违法行为人的惩戒力度,将严重违法行为人记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对失信主体有单位的,将其违法情况通报其所属单位。

(牵头单位:区发改局,责任单位:区交警大队、区委文明办、区市场监管局、区城管局、平原各镇街

(六)加大考评力度,纳入文明单位考评

将加强电动自行车规范管理作为文明单位创建考评的重要内容,问题突出的取消参评资格。

(牵头单位:区委文明办,责任单位:相关区直部门、平原各镇街

(七)合理规划设置,强化乱停乱放整治

一是规范设置停放区域。规范划定电动自行车停放点位,取消影响市容市貌和道路交通秩序的停放点位。在辖区学校周边划出一定面积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区域,方便家长接送学生。

二是合理设置禁停警示牌。为杜绝乱停放现象,对辖区易乱停放区域,特别是主要交通枢纽、重要商圈、主要景区等重要点位,合理设置禁停警示牌,告知群众严禁停放。

三是加大乱停放整治力度。将电动自行车规范化管理工作列入常态化管理。结合辖区主要交通枢纽、重要商圈、主要景区的分布情况,加大日常巡查整治力度。对不在规定停放点内停放的电动自行车及时予以搬离,并严格按照《福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福州市市区自行车和摩托车停放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搬离暂扣的超标、无牌或牌照与停放点位不符的车辆,移送交警部门予以查处。

牵头单位:区城管局,责任单位:区交警大队、平原各镇街

(八)加大隐患排查,强化充电设施建设

一是大力开展消防安全隐患排查。区房管局要严格督促小区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认真开展对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和充电的安全管理排查整治。对未按规定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的物业服务企业,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要予以黄牌警告,在黄牌警告之日起至黄牌摘牌期间,限制其在本区范围内承接新的物业服务项目。黄牌警告后仍整改不到位的,要予以红牌警告,并从红牌警告之日起一年内限制其在本区范围内承接新的物业服务项目。平原镇街道对采取业主自治、社区代管等管理形式的无物业管理小区,要督促代管社区及楼长等加强日常检查巡查,及时发现和制止在小区内的楼梯间、楼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区域违规停放电动车及乱拉电线充电等行为。对劝阻和制止无效的,物业服务企业和社区、楼长等要立即向属地公安、消防机关等部门报告处置。

牵头单位:区房管局,责任单位:区消防大队、平原各镇街

二是大力推动充电设施建设。对已经投入使用但缺少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的物业管理小区,以及采取业主自治、社区代管等无物业管理小区,要指导推动物业服务企业、业主自治组织、代管社区等充分利用共用部位或原有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借助市场化运营、业主自筹资金等方式,增建、扩建和改建电动自行车场所,并配套消防水源、消防通道、室内消火栓等消防设施、电动自行车停放及灭火器等消防器材的建设,确保场所充电装置的线路敷设、电器配置与周围建筑及场所的防火分隔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并且不应占用防火间距、消防车道、消防登高操作场地,不应妨碍消防车操作和室外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对受到空间限制,增建、扩建和改建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有困难的老旧小区,鼓励选择在适当位置建设1个或多个符合安全条件的小型集中临时充电点,以满足居民电动自行车充电的需求。 

牵头单位:区房管局,责任单位:区建设局、区消防大队、区资源规划局、平原各镇街

(九)优化公交线网,强化公共交通建设

一是开通公交快线。新开高峰快线,解决新店等片区部分居民前往老城区时间较长问题。

二是加密公交支线。围绕地铁站点及骨干公交线路,采取“走街串巷”的运行方式,弥补快线与干线公交在地域覆盖上的不足和盲点,方便沿线居民接驳轨道交通。同时,结合公交服务盲区等,规划新开微循环支线,增强公交覆盖并方便沿线居民换乘轨道交通。

三是强化公交地铁融合。突出“地铁+公交”互补功能,减少与地铁有竞争性的平行公交线路及其配车数,增加横向常规公交线路,通过构建以地铁站点为中心的接驳线网,实现轨道交通与常规公交的一体衔接。实现与轨道交通一体衔接,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满足不同层次的公共交通出行需求。

四是增加夜间公交运力。及时研判夜间客流变化情况,主动对接市交通局完善我区夜间公交运营计划,合理延长公交末班时间;主干道及地铁站口,确保夜间23点后有公交车运营。

五是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将城市公共交通场站等基础设施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控制性详细规划,优先保障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需要,并按计划完成征收工作及净地交付建设;要结合成片旧屋区改造、大型公建项目建设,配套建设公交首末站。

牵头单位:区交通局,责任单位: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交警大队、平原各镇街、各公交企业

抓好宣传发动,强化舆论造势引导

一是大力宣传,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广泛宣传加强电动自行车规范管理的政策,减少市民购车需求,引导市民转变出行方式,鼓励市民办理电动自行车回收手续。

(牵头单位:区委宣传部,责任单位:区交警大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城管局、平原各镇街)

二是开展集中式宣传。利用微信公众号、微博、网站、临街LED显示频等,开展集中式宣传,让遵守管理规定成为每个人的自觉行动,为规范管理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广泛宣传电动自行车规范管理的必要性、重大意义和总体安排,引导广大市民乘坐公共交通,减少使用电动自行车。

(牵头单位:区委宣传部,责任单位:区委文明办、区交通局、区交警大队、平原各镇街)

三是编制电动自行车安全出行宣传手册。广泛分发,引导市民文明骑行电动自行车,鼓励市民在骑电动自行车时佩戴头盔;广泛宣传电动自行车超速、闯红灯、占道抢道等交通违法行为以及违规停放充电引发火灾事故的危害性,强化电动自行车违法行为的监督曝光。

(牵头单位:区交警大队、区委宣传部、区应急管理局,责任单位:平原各镇街)

四是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要充分发挥模范带头作用,鼓励干部职工办理电动自行车回收手续,各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办公场所内不得停放无牌、超标电动自行车。

(牵头单位:区机关事务管理服务中心、区委文明办,责任单位:区政府督查室、区效能办、区直各部门、平原各镇街)

广泛开展志愿服务。要广泛发动志愿者进入学校、社区、企业开展宣传教育,争取群众对规范管理工作的理解支持。区直机关党工委、区教育局、区总工会、团区委、区妇联等单位要结合各自职能开展宣传、交通劝导等活动,倡导绿色出行。

(牵头单位:区委文明办,责任单位:区直机关党工委、区教育局、区总工会、团区委、区妇联、平原各镇街)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委、区政府已成立城区电动自行车规范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分别担任组长、第一副组长,分管区领导担任副组长,区直相关部门和平原各镇街主要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推进我区电动自行车规范管理有关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八个工作推进组,分别负责推进各专项工作。平原各镇街要参照级做法,成立相应领导小组合力推动工作落实。平原各镇街及区直部门要根据和区级确定的目标、标准、政策,做好统筹协调与具体调度,做到事事有规可循、层层有人负责。

强化联合执法区交警大队、区城管局要牵头,组织建立电动自行车常态化联合执法机制,加大对重要路段、重点区域的执法力度,以点带面,持续营造高压严管态势。

(三)加快项目攻坚。全力做好地铁4号线建设涉及我区相关工作,按时高质完成我区配套任务。

(四)制定处置预案。区直各部门和平原各镇街要及时组织开展政策宣传工作,做好解释沟通;宣传部门要严密关注网络舆情动态,及时主动应对,信访局要研究制定信访维稳工作方案,确保突发事件能有效应对、妥善处置。

)落实资金保障。建立为主、市级补助为辅的财政投入体系。级财政按照各重点任务的资金需求统筹整合相关渠道资金,加大投入力度,并充分发挥政府投资撬动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区直各职能部门要积极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相关配套或补助资金,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平原各镇街要发动社区、小区业主等,借助市场化运营、业主自筹资金等方式,增建、扩建和改建电动充电场所等设施。

强化监督考核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大日常督查,建立具体考核奖惩制度。区效能办牵头,与区委督查室、区政府督查室联合不定期对区直相关部门和平原各镇街进行督查,确保电动自行车规范管理各项工作任务保质保量完成。

 

 

 

 


 

 

 

来源:晋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政策文件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