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安区加快推动建筑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时间:2019-01-11 15:32

  文   号:榕晋政综〔2019〕6号

  成文日期:2019-01-09

  发布日期:2019-01-11               

  有 效 性:已废止 

 

区直有关单位、各乡镇(街道):

  《晋安区加快推动建筑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政府  

2019年1月9日    

  关于加快推动建筑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促进我区建筑产业更好更快发展,推动辖区施工、勘察、设计、造价审核、工程监理、工程招标代理、建筑研发、工程检测等建筑产业相关企业(以下统称建安企业)发展壮大,不断提升建安企业综合实力,并吸引更多的建安企业到我区落地生根,根据《中共福州市委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推动新一轮经济创新发展十项政策的通知》(榕委[2017]5号)文件精神,现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加大政策倾斜扶持力度

  强化对注册地在本区的建安企业的扶持,着力推动本地建安企业发展壮大。

  1、加大政策倾斜力度。依法可以邀请招标的财政投资性工程项目,优先邀请注册地在本区的建安企业;依法可以直接委托的或采用竞争性谈判、咨询等方式发包的工程建设项目,通过比选方式优先发包给注册地在本区的建安企业。

  2、加大跟踪协调力度。我区辖区范围内所有房建项目和公建配套设施项目,可直接发包的,在项目业主单位依法取得土地后,由项目所在乡镇(街道)负责,区建设局配合,推荐注册地在本区的建安企业与项目业主单位沟通对接,并全程做好跟踪服务。项目业主单位选择注册地在本区的建安企业承建项目的,按该项目施工企业产生税额中区得财力的50%予以奖励。

  3、加大财政奖扶力度。对注册地在本区的建安企业,按缴纳税额(含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城建税、印花税、防洪费、教育附加税,下同)给予分段奖励:

  50(含)-300万元的部分,按照区级留成部分的20%予以奖励;

  300(含)-500万元的部分,按照区级留成部分的25%予以奖励;

  500(含)-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区级留成部分的35%予以奖励;

  1000(含)万元以上的部分,按照区级留成部分的45%予以奖励。  

  二、加大外地建安企业引进力度

  加大对外地建安企业的引进力度,积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引进外地建安企业迁入我区。

  1、强化税收奖扶。对新迁入我区的建安企业或在我区新成立全资子公司、分公司(须为独立法人、独立核算),年度纳税在50万元(含)以上的,第一年按其实际产生税额的15%进行奖励;第二年、第三年按其实际产生税额的10%进行奖励。

  2、强化财政奖励。对新迁入且总部设在我区的总承包企业予以奖励,其中:

  特级总承包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0万元;

  一级总承包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二级总承包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三级总承包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上述总承包企业高层管理技术人才按照我区人才管理办法执行。

  3、强化鼓励引导。对非注册在本区的外地建安企业(含房建项目、公建项目所属的建安企业)在本区承建项目的,积极鼓励引导在本区内设立全资子公司或项目公司、分公司(可纳税的)进行运作,其奖励办法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三、加大办公用房保障支持力度

  1、对注册地在本区或新迁入本区的建安企业,在本区范围内购买办公用房的,按1000元/平方米标准给予补助,其中:特级施工总承包企业补助面积不超过2000平方米;一级施工总承包企业、甲级设计企业补助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二级施工总承包企业补助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

  2、对注册地在本区或新迁入本区的建安企业,在本区范围内租赁办公用房500平方米以上的,按每月20元/平方米标准给予租房补助,其中:特级总承包企业补助面积不超过2000平方米,一级总承包企业、甲级设计企业补助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二级总承包企业补助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

  上述购买或租赁的办公用房,不可转租或出售,仅限企业自身使用。同时,新迁入的企业须承诺5年内不外迁。

  四、加大优秀人才培育发展力度

  对注册地在本区的建安企业及新迁入本区的建安企业中,取得国家注册的一级建造师、一级建筑师、一级结构师、一级造价师、总监理师,并在本企业服务且在本企业缴纳社保、医保3年(含)以上的,每人一次性给予2万元奖励。

  五、加大品牌质量创建提升力度

  对注册地在本区的建安企业获得省级以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能够提高企业竞争力和推动技术进步的奖项(含在外地工程项目获奖),以及非注册在本区的外地建安企业(须在我区纳税)中标我区工程项目,在获得省级以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能够提高企业竞争力和推动技术进步的奖项,由区政府给予奖励,其中:

  获得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的每项奖励200万元;

  获得闽江杯、省优质工程奖的每项奖励25万元;

  获得省级安全文明示范工地的每项奖励10万元;

  取得省级龙头建筑企业的奖励30万元;

  获得省级技术中心的奖励30万元;

  上述企业向国家住建部、省住建厅上报申报材料并取得受理函的,即给予相应奖励金额的50%,余下50%待正式文件下发后兑现。

  六、加大资质等级晋升扶持力度

  对注册地在本区的建安企业晋升资质等级的,按以下标准分别给予奖励:

  晋升为总承包特级资质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0万元;

  晋升为总承包一级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20万元;

  晋升为总承包二级企业的,给与一次性奖励50万元;

  晋升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给与一次性奖励50万元。

  勘察、设计、监理、造价等资质晋升为甲级资质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上述企业向国家住建部、省住建厅上报申报材料并取得受理函的,即给予相应奖励金额的50%,余下50%待正式文件下发后兑现。

  七、其他事项

  1、获奖企业自领取奖励资金即日起五年内不得外迁。在上述期限内外迁的则收回相关奖励资金。

  2、扶持奖励政策与省、市、区出台的其他扶持政策不一致的部分,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3、以上迁入企业、新注册企业时间以2018年1月1日为起始点。

  4、本办法适用于注册地在本区内的施工、勘察、设计、造价审核、工程监理、工程招标代理、建筑研发、工程检测企业。

  5、奖励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区、乡镇(街道)共同承担。

  6、奖励资金领取程序为:由企业向所在乡镇(街道)提出申请,乡镇(街道)按规定初审后,报区建设局把关,区财政局进行复核后,提请区政府审定。

  7、本实施意见试行三年,时间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

来源:晋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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