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019年)
时间:2019-09-10 17:18
 
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019年)
序号 抽查事项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内容 抽查主体 抽查对象 抽查方式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备注
1 对枪支管理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四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八条 1.单位主体责任落实情况。主要领导负责枪支安全管理工作,落实职能部门或专(兼)职治安保卫人员,并对枪弹库治安防范设施开展经常性自查,定期对枪支进行保养、对涉枪人员进行经常性思想教育,掌握其思想变化情况;
2.枪弹库24小时专人值守和值守人员交接班情况;
3.严格执行枪支弹药销售、购买、运输、储存、使用等情况,手续是否齐全,登记是否完整,有关资料至少保存3年;
4.枪弹库物防、技防设施完善牢固、运行良好,枪支弹药存放场所是否符合《枪支(弹药)库室风险等级划分与安全防范要求》(GA 1016—2012);
5.枪弹保险柜符合规范要求情况。枪弹保险柜要符合《枪支弹药专用保险柜》(GA 1051—2013)标准;
6.枪支弹药管理是否台帐健全,登记内容翔实、填写规范完整,帐物相符,规章制度上墙,保养擦拭制度落实,枪支、弹药保养良好,放置有序。
治安大队 民用枪支生产、销售企业
民用枪支配置单位
配备守护、押运公务用枪的单位
不定向抽查与定向抽查相结合 不低于辖区内市场主体的5% 每年不少于2次  
2 对民用爆炸物品的公共安全管理监督检查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令第653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第四条第二款  1.爆破作业现场爆破作业单位、爆破作业人员和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来源与公安机关许可信息是否一致,民用爆炸物品临时存放是否由专人管理看护;
2.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技防、人防、物防、犬防等治安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3.民用爆炸物品流向信息的查验、登记、备案、信息采集和报送情况;
4.实有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来源、登记标识与台账结存信息是否一致;
5.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警示、登记标识质量是否可靠、信息是否准确。
治安大队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购买、储存企业
危险货物运输企业
爆破作业单位
不定向抽查与定向抽查相结合 不低于辖区内市场主体的5% 每年不少于2次  
3 对烟花爆竹公共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第四条  1.是否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
2.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是否违反规定;
3.是否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4.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是否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
治安大队 危险货物运输企业
烟花爆竹燃放作业单位
不定向抽查与定向抽查相结合 不低于辖区内市场主体的5% 每年不少于2次  
4 对危险化学品公共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令第645号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六条第二项   1.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是否如实记录生产、储存、使用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流向;
2.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发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是否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3.储存剧毒化学品的单位是否将剧毒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4.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是否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经办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用途,是否保存销售记录和相关材料的时间不少于1年;
5.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销售企业、购买单位是否在规定的时限内将所销售、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6.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是否将有关情况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
7.经由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是否违反规定。
治安大队 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生产、销售企业、购买、储存单位
危险货物运输企业
不定向抽查与定向抽查相结合 不低于辖区内市场主体的5% 每年不少于2次  
5 对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治安管理的监督检查 《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38号)第三条、第六条 1.是否按照要求向公安机关备案以及项目变更情况;
2.机动车修理业是否按要求建立机动车修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并落实相关制度和要求;
3.承修机动车或者回收报废机动车是否按规定如实登记;
4.有无公安机关查控的机动车辆及其他可疑情况;
5.有无回收无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报废证明的机动车;
6.有无非法拼(组)装机动车;
7.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有无出售、赠予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报废机动车;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治安大队 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
不定向抽查与定向抽查相结合 不低于辖区内市场主体的5% 每年不少于2次  
6 对旧货交易业、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的监督检查  1.《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国务院批准,公安部令第16号)第十一条 
2.《旧货流通管理办法(试行)》(内贸行一联字﹝1998﹞第6号)第六条第三款
3.《福建省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2004年7月27日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公布)第二条、第二十一条
1.是否按照要求向公安机关备案以及项目变更情况;
2.是否建立落实验证登记等安全管理制度; 
3.是否经营赃物、走私物品、来历不明物品及抵押中的物品,或者有赃物、走私嫌疑的物品,以及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经营和特许经营的其他物品;
4.是否在铁路、矿区、油田、港口、机场、施工工地、军事禁区和金属冶炼加工企业附近设点收购废旧金属;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治安大队 交易旧货、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不定向抽查与定向抽查相结合 不低于辖区内市场主体的5% 每年不少于2次  
7 对娱乐场所、设置按摩项目的服务场所治安状况的监督检查 1.《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第三条
2.《福建省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2004年7月27日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公布)第二条、第二十一条
1.是否按照要求向公安机关备案以及项目变更情况;
2.出入口、紧急通道畅通情况,安全指示、警示标志设置情况,防火、防盗设施安装情况;
3.娱乐场所是否安装娱乐场所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和远程视频监控系统,并落实有关制度和要求;
4.娱乐场所是否建立落实从业人员实名登记、安全巡查、保安配备等安全管理制度;
5.是否有淫秽色情表演、卖淫嫖娼、赌博、吸毒、贩毒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6.场所设置的包间是否安装展现室内整体环境的透明门窗;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治安大队 娱乐场所
设置按摩项目的服务场所
不定向抽查与定向抽查相结合 不低于辖区内市场主体的5% 每年不少于2次  
8 对旅馆治安管理的指导、监督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国务院批准、公安部﹝1987﹞公发36号,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十四条 1.是否按要求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以及项目变更情况;
2.出入口、紧急通道畅通情况,安全指示、警示标志设置情况,防火、防盗设施安装情况;
3.是否建立落实住宿验证登记、访客管理、贵重物品保管和值班巡查等安全管理制度;
4.是否在旅馆内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5.是否按要求建立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并落实有关制度和措施;
6.是否按要求安装安全防范监控系统,安全防范监控室各项管理措施是否落实;
7.有无淫秽色情表演、卖淫嫖娼、赌博、吸毒、贩毒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治安大队 旅馆 不定向抽查与定向抽查相结合 不低于辖区内市场主体的5% 每年不少于2次  
9 对典当业治安管理的监督检查 《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第四条 1.是否按照要求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以及项目变更情况;
2.是否建立落实验证登记、物品保管等安全管理制度;
3.是否承接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典当的物品;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治安大队 典当行 不定向抽查与定向抽查相结合 不低于辖区内市场主体的5% 每年不少于2次  
10 对印章刻制业治安管理的监督检查 《福建省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2004年7月27日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公布)第二条、第二十一条 1.是否按照要求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或向公安机关备案以及项目变更情况;
2.是否超出许可范围承接印章刻制业务;
3.刻制公章是否按照规定的名称、规格、式样和数量刻制并逐项登记,办理印鉴备案;
4.公章刻制企业是否符合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要求;
5.是否建立落实验证登记、印章保管、作废章坯销毁等安全管理制度;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治安大队 印章刻制企业 不定向抽查与定向抽查相结合 不低于辖区内市场主体的5% 每年不少于2次  
11 对印刷业治安管理的监督检查 《福建省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2004年7月27日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公布)第二条、第二十一条 1.是否按照要求向公安机关备案以及项目变更情况;
2.是否建立落实承印验证、登记等安全管理制度;
3.有无印刷非法出版物的情况;
4.有无伪造、变造国家机关证件、货币、有价证券等情况;
5.有无非法印制各类秘密文件、资料及党政机关信函的情况;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治安大队 印刷企业 不定向抽查与定向抽查相结合 不低于辖区内市场主体的5% 每年不少于2次  
12 对全市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国务院令第421号)第三条 1.是否按要求设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专兼职治安保卫人员和保安员,保安员是否经过岗前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2.保安员是否按有关规定着装,配备必备的安全防卫器械和应急处置装备,并熟悉使用方法;
3.是否实行封闭式管理,是否落实出入登记、守卫看护、巡逻检查、重要部位重点保护、治安隐患排查整改等内部治安保卫措施;
4.出入口和要害部位是否设置符合规定要求的视频监控设施,保存时间是否不少于30天;
5.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品储存室、财务室、实验室等重要场所是否在安装视频监控设备的基础上安装入侵报警装置;
6.是否设置值班监控室,对本单位的视频图像采集、报警、电子巡查及系统信息通过管理软件实现联动管理;
7.是否有制定治安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8.是否有制定安全宣传教育计划,并定期组织开展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9.各行业系统是否按照相关行业标准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
治安大队 企业事业单位 不定向抽查与定向抽查相结合 不低于市级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的10% 每季度不少于1次  
13 对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4号)第三条 1.保安服务合同和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留存制度落实情况;
2.保安服务中涉及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设备安装、变更、使用情况;
3.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和紧急情况应急预案建立落实情况;
4.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公务用枪安全管理制度和保管设施建设情况,运钞车安全管理情况;
5.保安服务公司跨省级行政区域经营或设立分公司备案情况;
6.保安员持《保安员证》上岗落实情况;
7.保安员穿着2011式保安员服装、佩戴保安服务标志落实情况;
8.保安员在岗培训及权益保障工作落实情况;
9.保安员在岗履职情况;
10.保安服务公司按要求信息录入情况,信息要素完整、准确情况; 
11.保安员信息采集完整、准确情况。
治安大队 保安服务公司 不定向抽查与定向抽查相结合 不低于辖区内市场主体的5% 每年不少于2次  
14 对保安培训活动的监督检查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4号)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85号,根据2016年1月14日公安部令第136号《公安部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改)第二十七条 1.保安培训单位基本情况;
2.保安培训教学情况;
3.保安培训单位按要求信息录入情况,信息要素完整、准确情况。
治安大队 保安培训机构 不定向抽查与定向抽查相结合 不低于辖区内市场主体的5% 每年不少于2次  
15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信息网络安全的监督管理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四条 1.网吧基础资料与网吧实际情况是否相符;
2.是否存在一机多人上网的情况;
3.是否存在不登、漏登、乱登或冒用他人身份证、身份信息登记上网等违背网吧上网实名制的情况;
4.网吧业主、安全员及上网人员有无制作、下载、复制、发布、传播各类有害信。
网安大队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不定向抽查与定向抽查相结合 不低于辖区内市场主体的5% 每季度1次  
16 对从事国际联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和指导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国务院批准,公安部令第33号)》第八条 1.是否建立安全保护管理制度;
2.是否采取安全技术保护措施;
3.是否对网络用户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4.是否提供安全保护管理所需信息、资料及数据文件,或者所提供内容是否真实;
5.是否对委托其发布的信息内容未进行审核或者对委托单位和个人未进行登记;
6.是否建立电子公告系统的用户登记和信息管理制度;
7.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删除网络地址、目录或者关闭服务器;
8.是否建立公用帐号使用登记制度;
9.是否转借、转让用户帐号。
网安大队 从事国际联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不定向抽查与定向抽查相结合 不低于辖区内市场主体的5% 每年不少于2次  
17 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147号,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第三条、第十七条 1.是否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
2.是否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备案制度;
3.是否按照规定时间报告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发生的案件;
4.是否接到公安机关要求改进安全状况的通知后,在限期内改进;
5.是否有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其他行为。
网安大队 进行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单位 不定向抽查与定向抽查相结合 不低于辖区内市场主体的5% 每年不少于2次  
18 对计算机病毒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51号)第十五条 1.是否建立本单位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制度;
2.是否采取计算机病毒安全技术防治措施;
3.是否对本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人员进行计算机病毒防治教育和培训;
4.是否及时检测、清除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计算机病毒,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
5.是否使用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的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
网安大队 进行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单位 不定向抽查与定向抽查相结合 不低于辖区内市场主体的5% 每年不少于2次  
19 对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二条;《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87号)第二十六条 检查各类易制毒化学品的流向及用途,包括对生产、经营、使用、储存等各个环节的管理方式、台帐、档案和记录,包括购销双方、购销品种、购销时间、购销数量、运输方式、经办人员、联系电话等情况。 禁毒大队 2019年新注册入网的易制毒化学品购销、运输企业 不定向抽查与定向抽查相结合 不低于辖区内市场主体的5% 每年不少于2次  
来源:晋安公安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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