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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国家助学贷款专项奖励工作的通知

来源:晋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02-09-13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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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教育局、财政局,有关高等学校: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福建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4]181号)及财政部、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为加快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新政策、新机制,进一步调动高校做好助学贷款工作的积极性,经研究,决定对2005学年度及以前年度已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省属高校进行专项奖励。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奖励条件  1、2005学年度(即2005年9月1日至2006年6月底)当年获贷人数占在校生人数的8%以上,或当年获贷人数占申请人数的90%以上的高校,按历年累计发放助学贷款总额的2%给予奖励资金。  2、已经开办、发放国家助学贷款但未达到上述条件的高校,按历年累计发放助学贷款总额的1%给予奖励资金。  二、奖励资金来源  根据奖励条件测算的全省高校国家助学贷款专项奖励资金,按财政隶属关系,分别由省、设区市财政和学校举办者负担。  1、财政隶属关系在省级的高校,奖励资金由省级财政负担;  2、财政隶属关系在设区市的高校,奖励资金由省级、设区市财政各负担50%;  3、厦门市所属的厦门理工学院、厦门城市职业学院,奖励资金全部由厦门市财政负担;  4、仰恩大学奖励资金由学校举办者负担。  三、奖励资金管理  国家助学贷款专项奖励资金应全部计入各高校建立的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专账。对弄虚作假和不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的单位将扣减其专项资金,并给予通报批评和取消下次奖励资格。  四、关于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行政经费问题  根据工作需要,学校可从学费收入提取的20%资助经费中,安排部分资金用于补充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行政经费,总额控制在所下达国家助学贷款奖励资金的30%以内。  各高校应认真、如实填列本通知所附《2005学年度及以前年度国家助学贷款情况表》(以下简称《情况表》),按以下要求经有关部门审核后,于9月30日前报省教育厅、财政厅复核审定并下达奖励资金。  1、财政隶属关系在省级的高校,已经全部办理国家助学贷款财政贴息及风险金结算手续的,将《情况表》交由经办银行核对签章后,直接报省教育厅、财政厅与有关经办行省行复核审定。对尚未办理2005学年度及以前财政贴息及风险补偿金结算手续的高校,在报送《情况表》前,应先与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办理结算手续,方可下达奖励资金。  2、财政隶属关系在设区市的高校,将《情况表》交由经办银行核对、签章,经同级教育、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省教育厅、财政厅与有关经办行省行复核审定。  从2006年度开始,我省将结合各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开展情况,特别是国家助学贷款放贷和贷款毕业生还款情况、风险金的管理使用情况以及信息采集、报表报送等工作情况,进行奖励和表彰。目前尚未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高校,应按闽政办[2004]181号通知要求,抓紧制定工作计划,努力落实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财政厅     二OO六年九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