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政府关于晋安区政府外聘兼职法律顾问考核评价办法政策解读
时间:2022-04-26 14:50

  一、出台背景

  2016年,根据省、市工作部署,区委、区政府印发了《全面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榕晋委〔2016〕170号),在全区范围内全面推行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制度,提高行政决策合法性,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文件印发后,各乡镇(街道),区直各部门严格按照文件要求落实。为进一步规范和强化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工作,保障政府法律顾问履职质量,根据上级文件精神,拟定了《晋安区政府外聘兼职法律顾问考核评价办法》。

  二、目标任务

  《晋安区政府外聘兼职法律顾问考核评价办法》主要是对区政府、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外聘兼职法律顾问的考核评价建立评价体系。建立外聘兼职法律顾问责任清单制度,将外聘兼职法律顾问主要工作事项列出,并要求各行政机关根据工作实际,将具体工作事项列明在聘任合同中。实行兼职法律顾问年度考核制,建立考核评价评分体系,从职责履行、服务质量、执业规范、工作纪律、加分项目等五个方面对外聘兼职法律顾问工作情况进行评价。将考评结果分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等次,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或解聘的依据。采用外聘兼职法律顾问自评、聘任单位考评的双评价体系,以保障考评结果更加客观。

  三、主要内容

  文件由四个部分总共十六条构成。

  1、明确考评目的和考评机构。第一条至第五条主要是明确政府法律顾问考核评价的适用范围、考评责任单位、考评原则。

  2、规定了考评内容和评分标准。第六条至第十条明确考评内容、评分标准、考评等级以及一票否决制。

  3、规定考评方式及结果运用。第十条至第十五条明确法律顾问考评方式及考评结果运用。考评结果作为政府法律顾问续聘、解聘的重要依据。

  4、规定了制度实施时间。考核评价办法自印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5年。

来源:晋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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