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Z00133-2706-2026-00008
- 主题分类: 无
- 发文机关: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2026-10-30
- 标 题: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福州市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管理实施细则(2026年修订)》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环保规〔2026〕3号
- 发布日期:2026-10-30
- 有 效 性: 有效
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局、市排污权储备和管理技术中心: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资源环境要素市场化配置体系的意见》《福厦泉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工作,我局对2017年3月印发的《福州市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管理实施细则(修订)》进行了修订,现将《福州市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管理实施细则(2026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福州市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管理实施细则(2026年修订)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10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福州市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管理实施细则(2026年修订)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资源环境要素市场化配置体系的意见》《福厦泉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工作,根据省政府《关于全面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的意见》(闽政〔2016〕54号)、市政府《关于全面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的意见》(榕政办〔2017〕28号)、原省环保厅《福建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管理办法(试行)》(闽环发〔2014〕13号),结合福州市实际,特修订本实施细则。
一、总体要求
(一)本细则适用于福州市工业类新(改、扩)建建设项目(不含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置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审核与管理。主要污染物是指现阶段国家实施总量控制的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COD)、氨氮(NH3-N)和大气污染物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
(二)新(改、扩)建建设项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应符合区域环境质量和总量控制要求,立足于通过“以新带老”、削减存量,努力实现区域、企业自身总量平衡。
(三)新(改、扩)建建设项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应严格按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排污权总量指标意见通过市场交易、政府储备出让等排污权交易方式有偿取得。
二、总量指标来源
(一)新(改、扩)建建设项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与区域环境质量挂钩,对上一年度未实现环境质量达标的县(市)区,不得进行增加本区域相应污染物总量的排污权交易、租赁、政府储备出让和无偿调剂。
(二)现有工业排污单位和集中式水污染治理单位通过实施减排措施,所形成的可交易排污权,作为新(改、扩)建建设项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总量指标来源。原则上来源于以下三个方面:福州市辖区内现有工业排污单位已核定的可交易排污权总量指标;市、县两级政府储备的排污权总量指标;其他通过排污权交易机构依法取得的排污权总量指标。
(三)造纸、印染等建设项目主要水污染物总量指标应来源于工业企业。火电建设项目(含其他行业自备电站)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应来源于火电行业或其他行业的自备电站,抽凝式热电联产机组供热部分、背压式热电联产机组、垃圾焚烧发电厂及生物质发电厂的总量指标可来源于其它行业;火电建设项目(含其他行业自备电站)形成的大气主要污染物可交易排污权可用于省级(含)以上重大项目大气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总量指标需求。其它行业指标来源不受行业限制。
(四)建设项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实行重点区域和行业总量倍量交易,其倍量交易比例为以下各单项比例的乘积:(1)造纸、制革、合成革与人造革、印染、合成氨、发酵类制药等行业的新增化学需氧量排放量,按不低于1.2倍交易;制革、合成革与人造革、合成氨、发酵类制药等行业的新增氨氮排放量,按不低于1.5倍交易;钢铁冶炼、燃煤(油)电厂、平板玻璃、合成革与人造革等行业的新增二氧化硫排放量,按不低于1.2倍交易;水泥熟料制造、火力发电、平板玻璃等行业的新增氮氧化物排放量,按不低于1.5倍交易;(2)闽江水口电站大坝以上、敖江塘坂水库大坝以上、龙江东张水库大坝以上的流域水污染型工业企业(现阶段指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的工业企业)新增水污染物排放量,按不低于1.2倍交易;(3)建设规划部门划定的县级以上城市建成区的大气污染型工业企业新增大气污染物排放量,按不低于1.5倍交易;(4)省级(含)以上工业园区外的工业企业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按不低于1.2倍交易;(5)其他未作明确规定的行业新增排放量,按不低于1倍调剂。
三、总量指标审核
(一)新(改、扩)建建设项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审核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权限实行分级管理。
(二)需购买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的建设项目,应在环评文件中明确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及指标购买条件。负责审批的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核后,将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购买条件内容写入环评批复文件中,并作为指标购买依据。建设项目因分期建设需分期购买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的,应在环评文件中明确项目分期情况,并分别计算每期项目污染物排放量及需要购买的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
四、附则
本细则由福州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福州市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管理实施细则(修订)》(榕环保综〔2017〕90号)废止。如遇上级政策调整的,以上级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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