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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告知书(新店镇象峰村)—福州市新店外环路西段道路工程

来源:晋安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布时间: 2019-11-06 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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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征地告知书

  榕晋自然征告字[2019]040-6号

  晋安区  新店  镇  象峰村 :

  福州市新店外环路西段道路工程  项目建设拟征收你 村 集体土地,根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征地情况

  1、征地用途:本次征收集体土地用于福州市新店外环路西段道路工程 项目建设,用途  城市道路用地及其配套 。

  2、征地位置:具体位置详见规划选址(或工作)红线图。

  3、征地地类、面积及地上附着物情况:共计:2.0994公顷,其中水浇地0.7802公顷、其他园地0.0179公顷、农村道路0.2195公顷、河流水面0.0491公顷、坑塘水面0.1110公顷、村庄0.9217公顷。原榕晋自然征告字[2019]014-2号作废。                                                      

  4、征地补偿标准及安置方案:

  补偿安置对象为征地范围内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人;拟征收的集体土地按区片综合地价 9.6 万元/亩(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补偿;一般青苗补偿费含一年生、一季生农作物和一般苗圃,实行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包干补偿,包干单价 0.4 万元/亩,包干面积按农用地面积进行计算;多年生青苗补偿费,含林、果、竹等多年经济作物,鱼苗、水产养殖设施等按实予以补偿;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如水井、村道、晒谷场、管线、水渠等),按照我市有关规定,由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二、社会保障

  1、该项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按《福州市四城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试行办法》和《福州市四城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细则》执行,实行统一管理,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养老保障待遇。

  2、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四城区生活困难的被征地农民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榕政综[2004]34号)精神,将符合低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3、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榕政综[2006]151号),将农村人口(含被征地农民)纳入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范围。农民工在城镇企业的,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4、被征地农民就业保障按《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榕政综[2009]100号)执行。

  三、你 村 应及时将本告知书在本村范围内张贴公布并通知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

  四、当事人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有异议的,由 村委会 汇总后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申请复核;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内容有异议的,由 村委会 汇总后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晋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复核。在告知之日起,凡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五、当事人对拟订的征地补偿标准、安置方案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意见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认为需组织听证的,应当向                                       村委会提出,由 村委会 汇总,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分别根据职能向晋安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新店  管理所、晋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福州市晋安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福州市晋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11月 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