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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晋安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2019年12月4日)
来源:晋安区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 2019-12-04 11:47
序号
当事人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
行政处罚内容
行政处罚决定
下达日期
1
福建宏作科技有限公司
该公司的生产经营项目属于报告表项目,应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但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未经审批部门审查,于现址进行建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闽榕环罚
〔2019〕442号
罚款人民币17200元
2019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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