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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晋安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2019年7月27日)

来源:晋安区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 2019-07-27 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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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当事人 违法行为 责令改正依据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文号 责令改正内容 责令改正下达日期
1 福州泰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已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但未办理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手续,正式投入生产使用,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闽榕(晋)环限改〔2019〕8号 责令该公司限期三个月内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办理验收手续 2019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