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当事人 | 解除查封情形 | 解除查封依据 | 解除查封 决定书文号 |
解除查封决定书 下达时间 |
解除查封物品 |
1 | 庄晓春 | 当事人2019年5月22日提出解除查封申请,拟将设备拆分离场。经复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的汽车修理厂未生产,查封的设施未存在使用痕迹,封条完好无损,未发现撕毁封条现象,决定对查封的物品自2019年5月23日起全部解除查封。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 | 闽榕(晋)环解〔2019〕7号 | 2019年5月23日 | 1套烤漆房、1个控制电源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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