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晋安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指导意见》的通知
时间:2018-08-12 08:56
  各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政府(办事处),福兴经济开发区、金城投资区党工委、管委会,火车站地区综管办,区直各部、委、办、局(公司),各人民团体:

  《晋安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指导意见》已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福州市晋安区委员会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政府   

                 2018年76日      

   

  晋安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界定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37号)和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闽委发〔201724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指导全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工作,全面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政策精神,现结合实际,特制本指导意见。

  一、本次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工作范围限定在我区村民委员会建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暂不涉及村民小组建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本指导意见所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指村民委员会建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村集体经济组织”)。

  二、为统一时点界限,便于全区范围内开展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工作,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通过民主决策程序确定成员身份界定基准日,原则上成员身份界定基准日最后时限不迟于201863024时。改革后的股权实行不随人员增减变动调整的静态管理方式,基准日之后的新增人员可通过分享家庭内部拥有的集体资产权益,按章程规定获得集体资产份额和集体成员身份。

  三、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应坚持尊重历史、照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原则,同时应坚持合法性、唯一性、因村制宜原则。

  四、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上世纪人民公社的生产大队及生产队演化而来的区域性的公有制经济组织,开展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的标准、条件,要尊重人民公社时期形成的认定社员资格的规则,以是否以本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为基本生活保障、是否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关系为主要标准和条件,以是否依法登记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为综合考虑因素,兼顾是否有丧失原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情形。注意防止一些人受利益驱动非正常迁移或不迁移户口,造成富裕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口畸形膨胀,影响真正应当享受该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益的成员的合法权益。

  五、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取得有以下几种情形:

  1.原始取得通过人口的自然繁衍,祖祖辈辈生活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父母双方或一方具有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其生育的子女于基准日前户口登记在本村,取得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2.合法婚姻关系取得与本村男性村民依法结婚的女性配偶,以及与本村女性村民依法结婚且符合本指导意见认定条件的男性配偶,基准日前户口已迁入本村,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取得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3.收养关系取得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经合法程序收养的子女,基准日前户口登记在本村,取得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4.因国防建设或者其他政策性原因取得因政府行政命令或国家政策进行村组搬迁、撤并,通过移民进入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的人员,取得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5.协商方式取得基准日之前,经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主决策程序同意履行了加入手续的来自外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

  六、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丧失有以下几种情形:

  1.基准日前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的人员,其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自死亡时起丧失。

  2.取得其他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其原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自取得其他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时起丧失。

  3.机关(含参公单位)、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正式在编的人员,自正式成为机关(含参公单位)、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正式在编人员之日起,其原有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丧失。

  4.以书面形式向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自愿放弃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自放弃申请公告之日起丧失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基准日时户籍在本村的人员,可以确认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1.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女性成员出嫁到城镇,但仍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且享有本村集体土地家庭承包经营权的。

  2.本村女性村民嫁到外村或本村男性村民结婚后到女方住所落户,基准日时户籍在本村,仍在本村实际生产、生活,并与本村建立生活保障依存关系,未享有其他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资产利用权及利益分配权等权益的。

  3.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女性成员嫁到外村或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男性成员结婚后到女方住所落户,后离婚或丧偶,基准日时本人及其子女的户籍已迁回本村,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关系,且未享有其他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资产利用权及利益分配权等权益的。

  4.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为有女无儿、儿子没有赡养能力或女儿尽主要赡养义务的,与该家庭女儿结婚且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性配偶及其子女,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关系,且未享有其他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资产利用权及利益分配权等权益的。

  5.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结婚的、来自外村的女性配偶或符合本指导意见认定条件的、来自外村的男性配偶,在离婚、丧偶后仍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未享有其他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资产利用权及利益分配权等权益的。

  6.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结婚的、来自外村的再婚嫁入女或符合本指导意见认定条件的、来自外村的再婚男性配偶,未享有其他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资产利用权及利益分配权等权益的。

  7.再婚的嫁入女或符合本指导意见认定条件的、来自外村的再婚男性配偶生育的未成年子女(以基准日为界),随其户口迁入本村,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关系,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继父或继母)形成扶养关系,且未享有其他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资产利用权及利益分配等权益的。

  8.原本村村民已成为机关(含参公单位)、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正式在编人员,其配偶及子女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关系的。

  9.因国家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户口就地“农转非”人员,仍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居住生活,没有成为机关(含参公单位)、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正式在编人员的。

  10.基准日之前,在本村土地发包时取得本村集体土地家庭承包经营权且长期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的来自外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员。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基准日时户籍不在本村的人员,可以确认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1.199421日以前,已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男性成员形成事实婚姻关系的来自外村的媳妇及双方生育的子女,户口无法落户本村,但一直在本村生产、生活,未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资产利用权及利益分配权等权益的。

  2.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男性成员依法娶进来自外村的媳妇及双方生育的子女,因男性成员房屋拆迁、项目建设户籍冻结、正在服兵役等客观原因,户口无法落户本村,但一直在本村生产、生活,未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资产利用权及利益分配权等权益的。

  3.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房屋拆迁后购买商品房或被安置落户到本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

  4.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参军入伍,在基准日前户口迁往部队的现役义务兵和初级士官,或该类人员在基准日时已退出现役,但户口尚未迁回本村,在自主就业时未成为机关(含参公单位)、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正式在编人员的。

  5.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被判刑,在基准日前已注销户口的尚在服刑的人员。

  6.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的子女,因就读大中专院校将户口从本村迁出的尚在校的。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虽然基准日时户籍在本村,但不予确认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1.已经成为机关(含参公单位)、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正式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

  2.20世纪8090年代,原本村村民因国家征用村集体土地而享受当时土地征用招工安置政策的。

  3.原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下岗人员。

  4.20世纪8090年代,原本村村民的子女在其父或母退休(退职)后顶替补员的。

  5.20世纪,原本村村民为了使生活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子女补员顶替,进行户籍交换而“非转农”,退休回本村居住生活的。

  6.服兵役人员在服役期间提干,转业或退役时根据有关政策法规安置录用为机关(含参公单位)、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正式在编人员的。

  7.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由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组织、人事、劳动部门统一分配安置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

  8.自户口迁入时起,未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关系的,以及没有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形成较为固定并且具有延续性联系(即寄居户、空挂户)的人员。

  9.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女性成员出嫁到外村或男性成员结婚后到女方住所生产生活,已享有其他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资产利用权及利益分配权等权益,在基准日之前将本人及配偶、子女的户口迁回本村的,其本人及配偶、子女不予认定。

  10.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结婚的来自外村的配偶或其随迁子女,在其他集体经济组织享有集体资产利用权及利益分配权等权益的。

  11.离婚、丧偶的媳妇与外村村民再婚后,已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资产利用权及利益分配权等权益的,其本人、再婚配偶以及与再婚配偶所生子女均不予认定成员身份。

  12.基准日前,原本村村民移居海外(包括港澳台地区),并取得所移居国家的国籍或地区的永久居留权,但未注销户口的。

  13.“农转非”人员或已成为机关(含参公单位)、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正式在编人员的配偶及其子女等,在基准日前将户口回迁本村,但未与本村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关系的。

  十、各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通过民主决策程序表决适用本指导意见开展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工作;亦可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各村实际情况,在不违反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前提下,通过民主决策程序制定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标准和条件。

  本指导意见未列明的类型,可由各村结合各自实际情况,以民主决策程序制定认定标准和条件或直接表决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在本指导意见施行前已经民主决策程序制定成员资格认定方案的村,可在尊重历史、兼顾现实、合法合规的基础上,界定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资格。

  十一、本指导意见所称民主决策程序是指召开村民会议、村民户代表会议或户代表授权的村民代表会议(含户代表会议授权和户代表书面委托授权)方式进行表决,也可将方案印发全体村民征求意见,由村民表决决定。具体表决方式由各村结合本村实际确定。

  十二、各村应当设立村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小组,负责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分类登记、资料搜集、调查初审、异议复查、统计汇总等具体认定工作。村民应配合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若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欺骗手段获得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或者在取得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后又取得其他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一经发现,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权取消其成员资格。

  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标准和条件经民主决策程序表决通过后,村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小组应当按照该界定标准和条件逐一核实认定、分类登记,对初审无异议的人员进行第一榜公示。公示期限为10个自然日。

  村民对第一榜公示名单有异议的,村民可以在公示期内向村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小组申请复核,并附相应的证据,由村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小组复查评议;因有异议未在第一榜公示的人员,应按本村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由村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小组查证核实。对查实可予认定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人员进行第二榜公示。公示期限为10个自然日。

  对第二榜公示名单仍有异议的,村民可以在第二榜公示期内向村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小组申请提交本村经户代表授权的村民代表会议进行审议,经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后通过。

  对经户代表授权的村民代表会议审议确认后的名单进行第三榜公示。第三榜公示的人员名单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最终结果。

  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将最终确定的成员名单登记造册并报所在的乡镇和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十三、各村界定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不溯及既往,不得以本次确认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主张往年集体资产的分配事宜。

  外嫁女及其子女、“农转非”人员或已成为机关(含参公单位)、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正式在编人员的配偶及其子女等人员被确认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其权益份额大小和具体行使的方式,由各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并结合各村实际情况确定。

  十四、本指导意见由福州市晋安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十五、本指导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指导意见实施后,国家、福建省、福州市就有关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出台相应的规范性文件的,本指导意见与之相冲突的部分,从其规定。

来源:晋安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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