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安区农林水局关于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
时间:2018-02-28 17:08

  榕晋农林水〔2018〕61号

  晋安区农林水局关于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7号)和《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7年第5号)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农药的,应当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农业部门)核发;其他农药经营许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根据农药经营者的申请分别核发。2018年8月1日以后,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仍然经营农药的,农业主管部门将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按照《福建省农业厅关于切实做好农药经营审批工作的通知》(闽农综[2018]12号)和《福建省农业厅关于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布局的通告》要求,为确保我区农药经营许可工作有序进行,现将农药经营许可申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符合《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至第六款规定的有关条件的农药经营者,可向晋安区农林水局申请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除限制使用农药外)。申报时间为2018年2月26日起。

  2.符合《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至第六款规定的相关条件,并符合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规定的农药经营者,可向晋安区农林水局提交“限制使用农药”经营申请报告,申报时间为2018年4月5日-2018年4月9日,经审查符合相关规定的、取得审查意见后再向省农业厅申请核发,过期不再受理申报。

  3.各乡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要将本通知精神及时传达到各村(居)和农药经营点,认真摸清辖区内农药经营企业情况,将《农药经营许可证申请须知》逐一送达各农药经营点(见附件1,此件可复印),并于2018年3月20日前将回执单(见附件2)汇总上报区农林水局农业综合科。

  附件:

  1.农药经营许可证申请须知

  2.文件签收回执单

  3. 农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晋安区农林水局

  2018年2月25日

  附件1

  农药经营许可证申请须知

  一、发证机构设置。

  根据《福建省农业厅关于切实做好农药经营审批工作的通知》(闽农综〔2018〕12号)规定:

  (一)农药经营者经营销售限制使用农药的,由省农业厅受理及核发农药经营许可申请;

  (二)农药经营者经营销售非限制使用农药,其营业场所及分支机构营业场所均在同县(市、区)域内的,原则上

  由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及核发农药经营许可申请;其营业场所与分支机构营业场所在同一个设区市不同县(市、区)的原则上由设区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及核发农药经营许可申请;其营业场所与分支机构营业场所在不同设区市的,由省农业厅受理及核发农药经营许可申请。

  二、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的条件。

  《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7年第5号)第七条规定:

  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农学、植保、农药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专业教育培训机构五十六学时以上的学习经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掌握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

  (二)有不少于三十平方米的营业场所、不少于五十平方米的仓储场所,并与其他商品、生活区域、饮用水源有效隔离;兼营其他农业投入品的,应当具有相对独立的农药经营区域;

  (三)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应当配备通风、消防、预防中毒等设施,有与所经营农药品种,类别相适应的货架、柜台等展示、陈列的设施设备;

  (四)有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识别设备和用于记载农药购进、储存、销售等电子台账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五)有进货查验、台账记录、安全管理、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农药废弃物回收与处置、使用指导等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六)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熟悉限制使用农药相关专业知识和病虫害防治的专业技术人员,并有两年以上从事农学、植保、农药相关工作的经历;

  (二)有明显标识的销售专柜、仓储场所及其配套的安全保障设施、设备;

  (三)符合省级农业部门制定的限制使用农药的定点经营农药经营者的分支机构也应当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相关规定,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者的分支机构经营限制使用的,应当符合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规定。

  三、申请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注意事项。

  (一)根据《福建省农业厅关于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布局的通告》规定:福建省农业厅下达我区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数额为2家。农药经营者取得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资质的,可以申请设立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分支机构,同一个农药经营者在同一个县(市,区)内申请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分支机构不得超过4家,每个乡(镇)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分支机构最多不超过1家。

  (二)申报的合格经营户家数超过“通告”的定点经营数2家的,由摇号确定;申报的合格经营户家数少于“通告”额定的定点经营数的,除了已申报的合格经营户外,剩余部分以先报者获得;

  (三)摇号时所有申报户必须全部到场(通知不到场可视为弃权);

  (四)32种农业部限制使用农药名录(2017版):

  定点经营(22种):

  1、甲拌磷  2、甲基异柳磷  3、克百威  4、磷化铝  5、硫丹  6、氯化苦  7、灭多威  8、灭线磷  9水胺硫磷  10、涕灭威  11、溴甲烷  12、氧乐果  13、百草枯  14、2,4-滴丁酯  15、C型肉毒梭菌毒素  16、D型肉毒梭菌毒素  17、氟鼠灵  18、敌鼠钠盐  19、杀鼠灵  20、杀鼠醚  21、溴敌隆  22、溴鼠灵  

  定点经营时间待定(10种):

  23、丁硫克百威  24、丁酰肼  25、毒死蜱  26、氟苯虫酰胺  27、氟虫腈  28、乐果  29、氰戊菊酯  30、三氯杀螨醇  31、三唑磷  32、乙酰甲胺磷。

  四、申报材料:

  (1)农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原件3份);

  (2)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非本人办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及复印件1份);

  (4)经营人员的学历或者培训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

  (5)专业技术人员需提供两年以上从事相关工作经历证明1份(限制使用农药申请);

  (6)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地址、面积、平面图说明材料(房产证或租赁证明)及照片,(原件及复印件1份);

  (7)计算机管理系统、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识别设备、

  安全防护、仓储设施等清单及照片1份;

  (8)有进货查验、台账记录、安全管理、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农药废弃物回收与处置、使用指导等管理制度目录及文本1份;

  (9)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声明1份;

  (10)电子文档1份。

  五、申报地点:晋安区福新中路128号晋安区农林水局农业综合科。   

  联系人:郑晓丽       电话:0591-83660303

  附件3

  农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申 请 人:                (公章)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申请日期:                       

  一、申请人基本情况

申请人名称

 

住   所

 

营业场所

 

仓储场所

 

邮政编码

 

传   真

 

电子邮箱

 

成立时间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固定资产(万元)

 

注册资金

(万元)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电   话

 

联系人

 

固定电话

 

手   机

 

电子邮箱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签名

     
           

  二、申请农药经营范围

经营范围分类

申请经营范围

(在对应的栏目中打“√”)

农药

 

农药(限制使用农药除外)

 

  三、分支机构

序号

名 称

营业场所

仓储场所

       
       

  四、提交材料清单

材料名称

是否提交(在相应栏目中打“√”)

备注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非本人办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3. 经营人员的学历或者培训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

   

4. 专业技术人员需提供两年以上从事相关工作经历证明(限制使用农药申请)

   

5.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地址、面积、平面图等说明材料(房产证或租赁证明)复印件及照片

   

6.计算机管理系统、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设备、安全防护、仓储设施等清单及照片

   

7. 有进货查验、台账记录、安全管理、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农药废弃物回收与处置、使用指导等管理制度目录及文本

   

8.申请资料真实性、合法性声明

   

9.电子文档

   
来源:晋安区农林水局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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