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抽查事项 | 抽查对象 | 事项类别 | 抽查方式 | 抽查主体 | 抽查依据 | 抽查要点 |
牵头 部门 |
参与 部门 |
行使 层级 |
1 |
对旅馆业的指导、监督 |
各类旅馆 | 一般事项 | 不定向抽查与定向抽查相结合 | 省市场监管局、省公安厅治安总队等相关部门联合部署 |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国务院批准、公安部﹝1987﹞公发36号,根据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对旅馆治安管理的职责是,指导、监督旅馆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协助旅馆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业务知识的培训,依法惩办侵犯旅馆和旅客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分子。 公安人员到旅馆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证件,严格依法办事,要文明礼貌待人,维护旅馆的正常经营和旅客的合法权益。旅馆工作人员和旅客应当予以协助。 |
旅馆是否按要求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以及项目变更情况;出入口、紧急通道畅通情况,如安全指示、警示标志设置和防火、防盗设施安全情况;是否建立落实住宿验证登记、访客管理、贵重物品保管和值班巡查等安全管理制度;是否按要求建立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并落实有关制度和措施;是否按要求安装安全防盗监控系统,安全防范监控室各项管理措施是否落实。 |
区市场监管局牵头部署 |
区公安局等相关部门 | 县级 |
2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单位抽查 | 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单位 | 一般事项 | 现场检查 | 区文化旅游部门、区网安支队等部门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2019国务院令第710号修订)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并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的管理,并依法查处无照经营活动;电信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分别实施有关监督管理。 |
通过现场查看,核验上网人员身份证等方式,检查是否为本人实名制 | 区文化旅游部门 | 区公安局部门等配合 |
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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