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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晋安区交通局2018年“双随机”抽查机制实施细则(实行)

来源:晋安区交通局 发布时间: 2018-08-27 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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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5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文[2015]253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机制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5]151号)精神,进一步创新政府管理方式,按照《晋安区推广随机抽查机制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榕晋委编办[2016]11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机制,是指晋安区交通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实施交通建设市场监督检查时,在“一单两库”中采取随机选派本单位检查人员、随机抽取检查对象,检查人员依照法定职责对被抽查的检查对象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结束后,及时(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监督检查时间、人员和检查结果等信息的工作机制。

第三条 随机抽查坚持依法监管、公开高效、公正透明、协同推进的原则。

第四条 严格操作规范,严格限制自由裁量权,建立健全交通“一单两库”。在“一单两库”的基础上,由区交通局为监管主体的“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监管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五条 建立晋安区交通局的“一单两库”。我局的“一单两库”,“一单”是晋安区交通局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两库”是晋安区交通局市场主体名录库和晋安区交通局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第六条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生成。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全面梳理我局的监管事项,围绕保留、委托、转移、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逐条逐项制定监管措施,明确监管事项、监管主体、监管内容、监管依据、监管方式、监管措施等,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第七条 建立行政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原则上由我局具有执法资格证的工作人员构成,所有随机抽查事项共用一个执法检查人员库。政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根据实际情况定期更新。

第八条 每年在3月底前根据“双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提出抽查需求。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实施;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每年随机抽查比例不低于监管对象的5%,抽查频次每年不少于2次;列入异常名录库的监管对象应加大随机抽查力度。

我局制定“双随机”抽查计划,经局领导审定后统一公布实施。根据工作实际情况和抽查需求,经局领导审定后可对计划进行增补。

第九条 我局根据年底“双随机”抽查计划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含抽查项目、实施时间、抽查目的、执法人员数量、执法检查方式、保密要求以及检查结果运用等),按照方案启动“双随机”抽查。

第十条 根据具体实施方案,从相应市场主体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

执法检查人员与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被随机抽取的执法检查人员确有其他重要公务无法参加的,按抽取先后顺序依次进行递补。

第十一条 我局根据工作需要指派一名人员为“双随机”抽查执法检查组组长,带领执法检查人员对随机抽取的检查对象进行执法检查。

第十二条 参加“双随机”抽查的执法检查人员应于抽查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形成执法检查报告,报送局办公室备案。在抽查中发现市场主体及行政机关有关工作人员违法违规行为应根据有关规定依法进行通报、处理。

第十三条 参加抽查工作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及时将抽查结果汇总至局办公室,由局办公室依照相关规定进行网上公示。

第十四条 我局重视结果运用,对抽查发现违法行为的,应依法作出处理。

对轻微违法行为,可依法责令当场整改;对违法行为情节较轻无须作出行政处罚的,可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对违法行为构成行政处罚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对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要将案件线索移送相应监管部门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对抽查中发现被检查对象严重违法的,应将该单位列入异常市场主体名录库,加大抽查检查力度。

第十五条 加强对“双随机”抽查结果评估总结。针对普遍性问题,要进一步完善有关政策,建章立制,举一反三,加强管理,堵塞漏洞。

第十六条 随机抽查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党风廉政规定,不得妨碍被检查单位正常的经营秩序。

第十七条 随机抽查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相关工作制定,严守工作纪律,不得泄露检查人员、时间、地点、单位及路线等信息。

对违反抽查纪律、事前透露检查内容、接受被检查对象贿赂,以及存在包庇隐瞒、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行为的,一经发现,严肃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随机抽查不代替日常执法巡查、上级交办检查、群众举报核查、责令改正复查、集中整治检查。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