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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关于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方案

来源:晋安公安分局 发布时间: 2018-03-06 1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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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标要求

——坚持放管结合、放管并重。进一步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把政府不该管、管不好的权力交给市场和社会,同时要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的监管,做到放活不放任,促进放得更开、管得到位,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

——坚持公平公正、机制灵活。进一步完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制度,健全信用监管、智能监管、综合监管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联动机制,严格限制监管自由裁量权,避免“人情监管”“任性监管”,确保监管公平、公正,规范市场秩序。

——坚持把握重点、全面覆盖。全面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大对食品安全、安全生产等涉及民生、安全等重点领域企业的随机抽查力度,适当增加高风险市场主体的抽查比例和频次,为人民群众营造安全放心的生产生活环境。

二、随机抽查的事项清单

(一)对枪支管理工作实施监督、检查。抽查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四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八条。分局治安大队负责对全区民用枪支生产、销售企业民用枪支配置单位的监督管理工作,各派出所负责对本辖区民用枪支生产、销售企业民用枪支配置单位的日常监管。重点抽查内容:1.单位主体责任落实情况。主要领导负责枪支安全管理工作,落实职能部门或专()职治安保卫人员,并对枪弹库治安防范设施开展经常性自查,定期对枪支进行保养、对涉枪人员进行经常性思想教育,掌握其思想变化情况;2.枪弹库24小时专人值守和值守人员交接班情况;3.严格执行枪支弹药销售、购买、运输、储存、使用等情况,手续是否齐全,登记是否完整,有关资料至少保存3年;4.枪弹库物防、技防设施完善牢固、运行良好,枪支弹药存放场所是否符合《枪支(弹药)库室风险等级划分与安全防范要求》(GA 10162012);5.枪弹保险柜符合规范要求情况。枪弹保险柜要符合《枪支弹药专用保险柜》(GA 10512013)标准;6.枪支弹药管理是否台帐健全,登记内容翔实、填写规范完整,帐物相符,规章制度上墙,保养擦拭制度落实,枪支、弹药保养良好,放置有序。

(二)对民用爆炸物品的公共安全管理监督检查。抽查依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根据2014729国务院令第653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第四条第二款。分局治安大队负责对全区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购买、储存企业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爆破作业单位的管理监督工作,各派出所负责对本辖区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购买、储存企业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爆破作业单位的日常监管。重点抽查内容:1.爆破作业现场爆破作业单位、爆破作业人员和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来源与公安机关许可信息是否一致,民用爆炸物品临时存放是否由专人管理看护;2.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技防、人防、物防、犬防等治安防范措施落实情况;3.民用爆炸物品流向信息的查验、登记、备案、信息采集和报送情况;4.实有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来源、登记标识与台账结存信息是否一致;5.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警示、登记标识质量是否可靠、信息是否准确。

(三)对烟花爆竹公共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抽查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根据201626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第四条。分局治安大队负责对全区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烟花爆竹燃放作业单位的管理监督工作各派出所负责对本辖区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烟花爆竹燃放作业单位的日常监管。重点抽查内容:1.是否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2.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是否违反规定;3.是否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4.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是否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

(四)对危险化学品公共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抽查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根据2013127国务院令第645号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六条第二项。分局治安大队负责对全区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生产、销售企业、购买、储存单位,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的管理监督工作各派出所负责对本辖区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生产、销售企业、购买、储存单位,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的日常监管。重点抽查内容:1.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是否如实记录生产、储存、使用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流向;2.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发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是否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3.储存剧毒化学品的单位是否将剧毒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4.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是否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经办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用途,是否保存销售记录和相关材料的时间不少于1年;5.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销售企业、购买单位是否在规定的时限内将所销售、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6.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是否将有关情况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7.经由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是否违反规定。 

(五)对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治安管理的监督检查。抽查依据:《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38号)第三条、第六条。分局治安大队负责对全区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的管理监督工作各派出所负责对本辖区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的日常监管。重点抽查内容:1.是否按照要求向公安机关备案以及项目变更情况;2.机动车修理业是否按要求建立机动车修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并落实相关制度和要求;3.承修机动车或者回收报废机动车是否按规定如实登记;4.有无公安机关查控的机动车辆及其他可疑情况;5.有无回收无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报废证明的机动车;6.有无非法拼(组)装机动车;7.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有无出售、赠予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报废机动车;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六)对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行治安业务指导和检查。抽查依据:《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国务院批准,公安部令第16号)第十一条。分局治安大队负责对全区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监督管理工作,各派出所负责对本辖区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日常监管。重点抽查内容:1.是否按照要求向公安机关备案以及项目变更情况;2.是否建立落实验证登记等安全管理制度;3.是否经营赃物、走私物品、来历不明物品及抵押中的物品,或者有赃物、走私嫌疑的物品,以及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经营和特许经营的其他物品;4.是否在铁路、矿区、油田、港口、机场、施工工地、军事禁区和金属冶炼加工企业附近设点收购废旧金属;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对娱乐场所治安状况的监督管理。抽查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根据201626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第三条。分局治安大队负责对全区娱乐场所治安状况的监督管理工作,各派出所负责对本辖区娱乐场所治安状况的日常监管。重点抽查内容:1.是否按照要求向公安机关备案以及项目变更情况;2.出入口、紧急通道畅通情况,安全指示、警示标志设置情况,防火、防盗设施安装情况;3.娱乐场所是否安装娱乐场所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和远程视频监控系统,并落实有关制度和要求;4.娱乐场所是否建立落实从业人员实名登记、安全巡查、保安配备等安全管理制度;

5.是否有淫秽色情表演、卖淫嫖娼、赌博、吸毒、贩毒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6.场所设置的包间是否安装展现室内整体环境的透明门窗;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对旅馆治安管理的指导、监督。抽查依据:《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国务院批准、公安部1987公发36号,根据201118国务院令第58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十四条。分局治安大队负责对全区旅馆的监督管理工作,各派出所负责对本辖区旅馆的日常监管。重点抽查内容:1.是否按要求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以及项目变更情况;2.出入口、紧急通道畅通情况,安全指示、警示标志设置情况,防火、防盗设施安装情况;3.是否建立落实住宿验证登记、访客管理、贵重物品保管和值班巡查等安全管理制度;4.是否在旅馆内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5.是否按要求建立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并落实有关制度和措施;6.是否按要求安装安全防范监控系统,安全防范监控室各项管理措施是否落实;7.有无淫秽色情表演、卖淫嫖娼、赌博、吸毒、贩毒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对典当业、印刷业、拍卖业治安管理的监督检查。抽查依据:《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第四条等。分局治安大队负责对全区典当行、印刷业、拍卖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各派出所负责对本辖区典当行的日常监管。典当业重点抽查内容:1.是否按照要求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以及项目变更情况;2.是否建立落实验证登记、物品保管等安全管理制度;3.是否承接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典当的物品;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印刷业重点抽查内容:1.是否按照要求向公安机关备案以及项目变更情况;2.是否建立落实承印验证、登记等安全管理制度;3.有无印刷非法出版物的情况;4.有无伪造、变造国家机关证件、货币、有价证券等情况;5.有无非法印制各类秘密文件、资料及党政机关信函的情况;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拍卖业重点抽查内容:1.是否按照要求向公安机关备案以及项目变更情况;2.是否建立落实验证登记等安全管理制度;3.有无拍卖法律、法规禁止拍卖的物品;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对全区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抽查依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国务院令第421号)第三条。分局治安大队负责对全区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监督管理工作,各派出所负责对本辖区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日常监管。重点抽查内容:1.是否按要求设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专兼职治安保卫人员和保安员,保安员是否经过岗前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2.保安员是否按有关规定着装,配备必备的安全防卫器械和应急处置装备,并熟悉使用方法;3.是否实行封闭式管理,是否落实出入登记、守卫看护、巡逻检查、重要部位重点保护、治安隐患排查整改等内部治安保卫措施;4.出入口和要害部位是否设置符合规定要求的视频监控设施,保存时间是否不少于30天;5.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品储存室、财务室、实验室等重要场所是否在安装视频监控设备的基础上安装入侵报警装置;6.是否设置值班监控室,对本单位的视频图像采集、报警、电子巡查及系统信息通过管理软件实现联动管理;7.是否有制定治安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8.是否有制定安全宣传教育计划,并定期组织开展安全宣传教育活动;9.各行业系统是否按照相关行业标准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

(十一)对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抽查依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4号)第三条。分局治安大队负责对全区保安服务公司的监督管理工作,各派出所负责对本辖区保安服务公司的日常监管。重点抽查内容:1.保安服务合同和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留存制度落实情况; 2.保安服务中涉及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设备安装、变更、使用情况;3.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和紧急情况应急预案建立落实情况;4.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公务用枪安全管理制度和保管设施建设情况,运钞车安全管理情况;5.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备案和开展保安服务情况;6.保安服务公司跨省级行政区域经营或设立分公司备案情况;7.保安员持证上岗、规范着装、在岗履职等情况;8.被投诉举报事项纠正情况。

(十二)对保安培训活动的监督检查。抽查依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4号)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85号,根据2016114公安部令第136号《公安部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改)第二十七条。分局治安大队负责对全区保安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各派出所负责对本辖区保安培训机构的日常监管。重点抽查内容:1.保安培训教学情况;2.枪支使用培训单位备案情况和枪支安全管理制度与保管设施建设管理情况;3.被投诉举报事项纠正情况。

(十三)对印章刻制业的监督检查。抽查依据:《福建省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2004727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公布)第二条、第二十一条。分局治安大队负责对全区印章刻制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各派出所负责对本辖区印章刻制企业的日常监管。重点抽查内容1.是否按照要求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或向公安机关备案以及项目变更情况;2.是否超出许可范围承接印章刻制业务;3.刻制公章是否按照规定的名称、规格、式样和数量刻制并逐项登记,办理印鉴备案;4.公章刻制企业是否符合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要求;5.是否建立落实验证登记、印章保管、作废章坯销毁等安全管理制度;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四)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信息网络安全的监督管理。抽查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根据201626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四条。分局网安大队负责对全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信息网络安全的监督管理各派出所对本辖区内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信息网络安全日常监管。重点抽查内容:1.网吧基础资料与网吧实际情况是否相符;2.是否存在一机多人上网的情况;3.是否存在不登、漏登、乱登或冒用他人身份证、身份信息登记上网等违背网吧上网实名制的情况;4.网吧业主、安全员及上网人员有无制作、下载、复制、发布、传播各类有害信。

(十五)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监督抽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147号,根据201118国务院令第58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第三条、第十七条分局网安大队负责对全区进行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单位的监管重点抽查内容:1、是否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2、是否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备案制度;3、是否按照规定时间报告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发生的案件;4、是否接到公安机关要求改进安全状况的通知后,在限期内改进;5、是否有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其他行为。

(十六)对计算机病毒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抽查依据:《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51号)第十五条。分局网安大队负责对全区进行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单位的监管重点抽查内容:1、是否建立本单位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制度;2、是否采取计算机病毒安全技术防治措施;3、是否对本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人员进行计算机病毒防治教育和培训;4、是否及时检测、清除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计算机病毒,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5、是否使用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的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

(十七)对从事国际联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和指导。抽查依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国务院批准,公安部令第33号)》第八条,分局网安大队负责全区从事国际联网业务的单位、个人的监管重点抽查内容:1、是否建立安全保护管理制度;2、是否采取安全技术保护措施;3、是否对网络用户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4、是否提供安全保护管理所需信息、资料及数据文件,或者所提供内容是否真实;5、是否对委托其发布的信息内容未进行审核或者对委托单位和个人未进行登记;6、是否建立电子公告系统的用户登记和信息管理制度;7、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删除网络地址、目录或者关闭服务器;8、是否建立公用账号使用登记制度;9、是否转借、转让用户账号。

(十八)对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等情况的监督检查。抽查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根据201626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二条;《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87号)第二十六条。分局禁毒大队负责全区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等情况的监管,各派出所负责本辖区内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等情况的日常监管职能。重点抽查内容:检查各类易制毒化学品的流向及用途,包括对生产、经营、使用、储存等各个环节的管理方式、台帐、档案和记录,包括购销双方、购销品种、购销时间、购销数量、运输方式、经办人员、联系电话等情况。

三、主要任务

(一)建立随机抽查工作机制

1)对娱乐场所和特种行业实行“双随机”抽查。建立“双随机”抽查机制:对于旅馆业、娱乐场所和机修业,依托相对应的治安管理信息系统,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对于公章刻制业、典当业,依托市、县公安机关掌握的市场主体名录,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确定随机抽查的频次:在随机抽查工作中,结合现有的管理模式,抽查比例原则上不低于辖区内行业场所经营单位的5%,抽查频次原则上每年不少于2次,重大节假日、重点区域应当加强抽查。

2)对保安服务业实行“双随机”检查。建立“双随机”抽查机制:依托省级公安机关保安监管信息系统,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确定随机抽查的频次:对保安服务公司和保安培训单位每半年至少抽查1次,每次抽查比例不低于5;对辖区武装守护押运服务企业应当加大抽查力度,增加抽查频次和比例。

3)对民用枪支弹药从业单位实行“双随机”抽查。建立“双随机”抽查机制:各级公安机关要依托升级完善后的枪支管理信息系统,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确定随机抽查的频次:在随机抽查工作中,对辖区内的所有民用枪支弹药制造、配售企业和配置使用单位,分局治安大队每个季度至少检查1次,严格督促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4)对爆破作业单位实行“双随机”抽查。建立“双随机”抽查机制:依托省级公安机关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确定随机抽查的频次:在随机抽查工作中,对辖区内的所有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分局治安大队每个季度至少抽查1次,每次抽查比例不低于5;对辖区内的所有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分局治安大队每半年至少抽查1次。

5)对网吧实行“双随机”抽查。建立‘双随机’抽查机制:依托省公安机关网吧管理系统,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确定随机抽查的频次:原则上在随机抽查工作中,分局网安大队对全区网吧每三个月至少抽查1次,每次不低于5%,对投诉举报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网吧,要加大随机抽查力度。重点时期、重点区域应当加强抽查。

6对进行国际联网计算机信息系统实行“双随机”抽查机制。一是依托区属地进行国际联网计算机信息系统基础信息数据库随机抽取检查对象。二是依托日常工作掌握的属地IDC、网站和APP企业的基础数据,建立我区国际联网业务的单位、个人数据库,随机抽取检查对象。三是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对随机抽取的对象进行现场检查。每半年抽查不少于1次,每次抽查数量不低于辖区内市场主体的5%。对安全等级为三级及以上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要加大随机抽查力度。

7)对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企业实行“双随机”抽查。依托福建省易制毒化学品监管平台系统,对辖区购买、使用、经营、运输的企业分别建立检查对象“数据库”,抽查不低于辖区内市场主体的5%,每年不少于2 次。

(二)、建立健全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和检查对象名录库。各单位要按照法定职权建立所有监管对象的名录库,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监管领域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和频次,随机抽查比例原则上不低于辖区市场主体的5%,抽查频次原则上每年不少于2次。要探索实行科学分类管理,对重点领域、高风险的市场主体要列入重点抽查名录库,提高抽查比例;对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要结合各部门实际情况科学建库,对执法检查人员较少的部门可探索本系统同类执法工作人员建库,对专业性强的执法部门可探索建立专家名录库,从中随机抽取专业技术人员参与监督检查活动。

(三)做好多部门监管工作。按照市局《多部门责任事项清单》列明涉及公安部门具体事项,与相关部门开展多部门联合随机抽查工作。

(四)涉企信息公示与共享。各单位要按照上级部门的统一部署,提前将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和抽查事项清单、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和检查对象名录库报分局法制部门汇总,由分局办公室负责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公开栏目下“双随机一公开”专栏以及部门门户网站公布。按照“谁产生、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将抽查结果信息报分局法制部门汇总,由分局办公室20个工作日内全部录入福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大数据平台),然后推送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福建)”统一归集在企业名下,依法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严格工作责任。分局成立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工作领导小组,由分局党委委员、局长郑南任组长,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陈长青任副组长,各派出所、大队,局属各单位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法制部门。各成员单位也要成立相应的专门领导机构,并指定一名民警作为专项工作联络员。各单位要把推广随机抽查作为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重要举措,一是各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和本辖区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大力推进随机抽查与社会信用体系相衔接,积极推动建立联合抽查工作机制,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切实提高随机抽查的效能,降低市场主体成本;二是要充实并合理调配一线执法检查力量,公平、有效、透明地进行事中事后监管,切实履行法定监管职责;三是要严格抽查结果公开的内部审批程序,畅通检查对象的申诉渠道,有效维护其合法权益;四是要严格责任落实,对推进随机抽查工作不力的,要给予通报批评;对监管工作中失职渎职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二)加强宣传培训,创造有利条件。各单位、警种要积极会同新闻宣传等部门,着力强化舆论宣传,讲清楚随机抽查是事中事后监管方式的探索和创新,讲清楚推广随机抽查对优化市场环境的重要意义,努力争取监管对象和社会公众对监管工作的支持。要围绕随机抽查机制的建立,强化民警执法培训,切实转变执法理念,提高其开展随机抽查的自觉性,不断探索完善随机抽查监管办法,不断提高执法能力。

(三)加强统筹协调,抓好督促落实。分局法制部门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注重在统筹力量、督促落实。分局督察队要通过运用派出所防控平台、警务通、网上督察系统等科技手法和随警督察、现场督察、暗访督察等方式检查各单位随机抽查、派出所日常监管的工作情况。各相关业务大队、警种,要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工作实际,进一步完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不断健全随机抽查机制,推动简政放权改革向纵深发展。分局治安大队、网安大队、禁毒大队要结合工作实际细化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职责,及时汇总本单位工作情况,同时应加强对派出所基层一线执法民警的培训。分局治安大队、网安大队、禁毒大队每季度(即36912月的每月25日前)要将上一季度工作开展情况上报分局法制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