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禁毒日 “破冰” 晋安法院在行动
时间:2020-06-27 09:13

  毒品对身体健康的危害性不言而喻,更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必须依法严厉打击。

  但还是有人在利益的驱使下踏入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的犯罪深渊,等待他的只能是法律的严惩,最终只会害人害己。

  下面一起来看看几个典型案例吧!

  1.境外走私毒品,两95后双双获刑

  2.快递贩卖毒品,毒贩们全栽了

  3.女毒贩不知悔改,运输毒品被判刑

  

  1、境外走私毒品 两95后双双获刑

  2019年2月份时,两95后被告人周某某、宋某某在泰国旅游时认识了韩国男子“Alex”,并得知“Alex”有毒品渠道,可以通过邮寄方式销售至中国,价格折合人民币一克冰毒大约400元至550元不等,买多了可以便宜。回国后,周某某、宋某某商量联系“Alex”下单购买毒品用于自吸。

  

  2019年3月、4月、5月被告人周某某、宋某某先后三次向“Alex”下单购买了毒品冰毒,“Alex”通过国际EMS将冰毒从泰国曼谷邮寄至福州市,被告人周某某收到毒品冰毒后,通过转账的方式付款给“Alex”。

  2019年5月初,被告人周某某、宋某某再次合谋向“Alex”购买毒品冰毒。

  

  5月12日10时许,周某某、宋某某见物流信息提示货已到,遂由周某某开车载着宋某某到邮政某营业部取货,在该营业部,周某某被民警当场抓获,随即民警又在停放于该营业部门口的小车内抓获被告人宋某某。在押期间,被告人周某某揭发柯某贩卖毒品的犯罪行为,并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且对柯某立案侦查。

  

  晋安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周某某、宋某某违反国家禁毒管理法规,明知是甲基苯丙胺类毒品仍结伙多次走私,数量约20克,其行为均已构成走私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宋某某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具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减轻处罚。依法以走私毒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宋某某、周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十一个月、三年四个月,各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快递贩卖毒品 毒贩们全栽了

  2019年6月1日,买毒人陈某某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曾某欲购买5克毒品冰毒,并通过微信将毒资2500元转账给曾某。曾某将2500元毒资通过微信转账给被告人彭某,彭某立即通过微信转账付给曾某好处费200元。当日19时,彭某联系被告人岑某,后由岑某通过快递将毒品冰毒寄至福州市北环中路214号环北一村保安室,并将物流单号告知彭某,彭某再转发给曾某,由曾某告知买毒人。

  次日20时20分许,民警在位于福州市北环中路214号快递代收点查扣了彭某寄出的包裹,经当场拆包并验视,现场提取到疑似冰毒额白色晶体一袋(净重4.88克)及疑似麻果的红色片剂一枚(净重0.09克)。

  

  经鉴定,上述疑似毒品的白色晶体及红色片剂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2019年7月8日、9日,被告人彭某在其位于重庆市巴南区家中,提供了毒品及吸毒工具,容留郭某等人共同吸食毒品。2019年7月9日18时,民警在上述地点抓获彭某及吸毒人员。

  

  晋安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彭某、曾某、岑某违反国家禁毒法律法规,明知是毒品仍结伙进行贩卖,涉案甲基苯丙胺类毒品达4.97克,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彭某违反国家禁毒法律法规,提供场所及毒品,容留多人共同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以被告人彭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被告人曾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岑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

  

  3、女毒贩不知悔改 运输毒品被判刑

  2015年被告人郑某某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于2018年5月刑满释放。

  2018年10月31日,被告人郑某某在明知王某某与郭某某(已判刑)进行毒品交易的情况下,仍然乘坐汽车帮助郭某某将两袋毒品从平潭带至福州。

  

  于当日16时许在福州市晋安区王庄街道世欧王庄A区门口将两袋毒品当面交于王某某。经鉴定,上述两袋毒品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郑某某随后被抓获。

  

  晋安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郑某某明知是毒品,仍然帮助他人运输甲基苯丙胺类毒品0.29克,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郑某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运输毒品罪,属累犯且属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郑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法以被告人郑某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毒品不仅对自己,而且对家庭、对社会都会造成难以承受的危害,依法严厉打击毒品犯罪,始终是人民法院的一贯原则和立场。

  晋安法院始终坚持依法严厉打击毒品犯罪,为营造绿色健康的无毒环境,提供有力司法保障,远离毒品、全民禁毒,我们每一个人都责无旁贷。

  

来源:晋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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