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 福兴经济开发区、金城投资区 管委会 ,火车站综管办,区直各部门:
《晋安政务APP在线预审暂行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 6 月 2 日
晋安政务APP在线预审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推进实体政务大厅与网上服务平台融合发展,保障晋安政务APP在线预审功能常态化运转,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在线预审,是指申请人在晋安政务APP的在线预审模块上进行行政服务类事项(以下统称“事项”)的网上申请,受理窗口对该申请进行网上预先审查, 并告知申请人预先审查通过与否决定的过程。
第三条 晋安区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负责在线预审的监督管理,统一平台申请、统一管理运行、统一信息发布、统一监察监督。
第二章 用户使用和规范
第四条 用户使用在线预审必须先在晋安政务APP使用本人真实有效的手机号码进行注册。
第五条 用户在线预审申请应选择相应的办事单位和办事事项,并填写上传相应真实有效的申请材料。
第六条 用户上传的申请材料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上传的申请材料不能为空 ;
(二)不允许上传与审批服务事项无关的材料 ;
(三)申请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政策法规,禁止上传低俗、色情、反动、骂人、暴力等非法、不文明的信息。
第七条 用户违反上条规定上传违规信息的,可视情节轻重,予以提醒、警告、封号、列入审批黑名单;如涉及违法犯罪的,移交公安部门予以处理。
第八条 用户预审通过且材料齐全的情况下,可选择邮递寄件方式,将申请材料邮寄至中心进行办理。
第九条 用户对在线预审存在意见建议的,可在“投诉建议”栏进行在线反馈。
第三章 预审管理
第十条 在线预审的受理人为各入驻窗口单位的工作人员,受理人应负责对用户在线申请的及时预审和结果反馈,负责在线预审事项的实时更新和意见反馈。
第十一条 受理人要贯彻“窗口无否决权”精神,对用户预审相关问题的现场咨询、电话咨询,应主动予以热情礼貌的解答和指导,不允许不理睬、不告知、起争执等现象。
第十二条 受理人应使用专用帐号登入在线预审后台系统,对申请信息进行预审。
受理人要妥善保管本单位的专用账号,禁止帐号外借和他人使用。
受理人帐号遗失应立即向中心管委会报告。
第十三条 受理人应严格遵守信息保密原则,禁止泄漏申请人信息。
第十四条 在线申请后,申请信息会同步至在线预审后台系统。受理人在后台“在线预审”模块查看预审详情后,要按规定操作,填写处理状态、结果描述并勾选信息推送方式。
受理人应在用户在线申请后的 2 个工作时内进行预审和结果反馈。
系统异常等非人为因素造成的预审延迟,受理人应及时向中心管委会进行报备;否则,视同逾期未预审处理。
第十五条 预审信息要详尽,不能仅填写“预审不通过”、“材料不齐,预审不通过”或“材料有误,预审不通过”等含糊内容,要具体说明合理原因。
第十六条 受理人要确保本单位在线预审事项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受理人办事事项更新的,要在事项变动的1个工作日内,通过后台系统同步更新在线预审事项。
受理人在预审操作中发现事项描述不准确、申请材料无法上传等影响预审使用的问题,应立即向中心管委会汇报。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区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为晋安政务APP在线预审监督管理主体单位,区效能办为晋安政务APP在线预审监督管理成员单位, 牵头 成立晋安政务APP在线预审管理专项工作小组,全权负责在线预审系统的维护和监督管理。
晋安政务APP在线预审管理专项工作小组派出专门的监督员,具体实施监督管理职权。工作小组成员和监督员信息要对外公开公示,以便群众监督投诉。
第十八条 晋安政务APP在线预审管理专项工作小组派出专员对在线预审模块进行维护,对受理人反馈的问题进行实时协调处理,确保在线预审模块正常运营。
第十九条 监督员负责对在线预审数据的进行“日监督、周汇总、月评比、季分析”。
监督员使用监督平台对各入驻窗口在线预审事项进行实时监督,对亮红灯(离最后预审时限15分钟)的预审事项,督促相关入驻窗口受理人予以预审。对一个季度内 出现 3次亮红灯 情况 的 单位 ,由区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汇总并报区效能办 , 按相关规定予以 效能问责处理 。
第二十条 受理人有以下行为的,根据具体情况,予以红黄旗考评加分、年终评先评优等奖励:
(一)在线预审工作突出,被省市区予以表彰的;
(二)在线预审工作宣传到位,被省市区采纳宣传或被大型新闻媒体报道的;
(三)根据红黄旗考评细则,每月完成相应预审量的;
(四)积极配合中心在线预审工作,有突出贡献的 。
第二十一条 受理人有以下违反规定行为的,予以红黄旗考评扣分 , 情节严重的由区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汇总并报区效能办,按相关规定 给 予 责任人 诫勉 教育一次效能问责处理 :
(一)未起到妥善保管专用账户的,将账户外借的;
(二)未对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导致群众往返办件的;
(三)未按规定操作,未填写处理状态、结果描述并勾选信息推送方式的;
(四)未在用户申请后2个工作时内进行在线预审并结果反馈的 。
第二十二条 受理人有以下违反规定行为的,由区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汇总并报区效能办,按相关规定 给 予 责任人 通报批评 一次效能问责处理 :
(一)存在不配合、不服从在线预审管理工作行为的;
(二)对预审督察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整改不到位或屡教不改的;
(三)两次未按时在线预审并结果反馈的。
第二十三条 受理人有以下违反规定行为的,由区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汇总并报区效能办,按相关规定 给 予 责任人 效能 告诫一次问责处理 :
(一)在线预审过程中违规收受申请者财 物 的;
(二)违反信息保密原则,泄漏申请人信息资料的;
(三)违规操作造成严重后果,被群众举报、媒体曝光造成 较严重 影响的。
第二十四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构 成刑事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各镇(街)便民服务中心、分中心的晋安政务APP在线预审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福州市晋安区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 印 发之日起施行。